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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周口市政府
【发文字号】 周政办[2010]69号
【颁布时间】 2010-04-21
【实施时间】 2010-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6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10年全市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1、严格主体资格审查。建立辖区房地产开发、建筑企业经济户口台帐,逐一录入企业的登记注册情况、资质证书期限、资质等级等。全面清查房地产在建开发项目,对照房地产、建筑企业经济户口台帐,对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的企业和个人市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重点查处无照经营、挂靠经营、企业出租出借营业执照、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
  2、加强注册资本监管。要通过企业年检,对照其资质等级,检查其出资情况,对查处的“两虚一逃”(虚报注册资本、虚报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吊销其资质证或降低资质等级,对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加强项目经理部的管理。对在建项目的项目部实行限期备案登记制度,对开发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许可证、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以及房地产开发合同等,要严格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相关许可、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三)以执法办案为手段,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1、依法查处工程建设和房地产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⑴畅通案件线索发现渠道。对举报投诉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市场监管和行业自查中发现的涉嫌商业贿赂的案件线索,积极组织力量排查,对具备立案条件的线索,及时立案,监控调查。
  ⑵加大督办协调力度。对各部门上报的在查案件情况和举报投诉情况,选择一批涉案金额大、案情复杂、危害严重的重要案件,进行重点督办。
  ⑶进一步健全长效机制。完善商业贿赂案件数据收集和更新机制,促进执法办案管理与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体系的有机结合,积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机制。
  2、加大房地产、建筑市场广告的整治力度。
  ⑴重点查处未取得房地产预售、销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广告,含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的房地产广告,以及对销售价格、面积等内容进行虚假、夸大宣传的房地产广告。进一步加大对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市场中的虚假宣传、虚假表示、不正当有奖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
  ⑵查处商品房预售、销售广告中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代理销售企业名称、预售或销售许可证书号的行为;规范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面积、价格、位置、周边环境、房贷等内容。
  3、强化对中介机构的整治。
  ⑴严厉查处取缔无照无证或超范围从事企业登记代理业务的行为。
  ⑵严厉查处为申请登记的企业伪造、变造印章,伪造或违规出具银行询证函等证明文件的行为。
  ⑶严厉查处违反执业规范违规提供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行为。
  ⑷严厉查处从事为企业特别是设计行业资质管理的企业垫付出资以及协助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
  ⑸检查从事广告策划和商品房销售代理经纪公司、从事买房卖房换房的经纪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重点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代理商品房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的违法行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的行为。
  4、严查建筑市场违规违纪行为。
  ⑴纠正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严肃查处没有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等违法违规工程。
  ⑵大力整治规避招标、弄虚作假行为,严肃查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压级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⑶强化工程质量检测,对工程项目实行全程监督,加强对强制性的技术标准施工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对转借资质证书和不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严格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工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净化建筑市场。
  (四)以长效监管为目标,创新完善房地产、建筑市场监管机制
  1、建立房地产、建筑市场信用监管机制。对城市规划区内在建的房地产开发工地进行全面清理,并登记造册,录入企业从事建筑、开发经营、登记注册、资质条件、合同备案、广告登记、消费投诉和违法处罚情况,建立健全房地产、建筑企业“经济户口”台帐。同时,建立“黑名单”和“黄牌警告”制度,定期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公示,促进房地产、建筑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2、建立合同备案机制。加强房地产合同监管,严厉查处自制合同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必须报工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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