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对临床路径明确的疾病逐步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3)积极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开展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结算服务。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外地就医的转诊手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4)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巩固21个市(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州)级统筹,进一步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州)级统筹工作。科学论证、有序开展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整合。进一步扩大委托具有资质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试点面,加快四川商业健康保险服务平台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四川保监局负责) (5)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的结余水平。在坚持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下,尽可能提高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基金监督管理和内控制度,提高基金使用透明度。(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4.进一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主要工作目标: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不少于6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负责) (2)规范基本药物招标配送,落实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招品种、招数量、招价格、招厂家,逐步实现基本药物全省统一价,保障基本药物质量和供应,做好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保障工作。(卫生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3)开展基本药物市场价格和供应变化监测分析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零售指导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推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卫生厅负责) (5)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物目录品种药物的质量标准,并对其进行全品种覆盖抽检和全品种电子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基本药物质量抽检结果;完善地市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评价体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6)制定出台四川省2010年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7)开展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流通行业的影响研究,探索解决办法。(商务厅负责) 5.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主要工作目标: (1)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认真执行我省有关补偿规定,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销售后的政府投入政策,保障其正常运行。制定对市、县政府的指导意见,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严格追究责任。(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3)探索将非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和规范合理的补偿办法。(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综合改革,通过以奖代补的办法,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展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机制综合改革成效好的地区给予奖励补助。(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负责) 6.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主要工作目标: (1)落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负责) (2)实行能进能出的人员聘用制,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机制,制定和完善绩效考核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3)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科学合理核定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省委编办、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