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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6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2.6.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支持并配合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生产经营模式,不得与上市公司在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产品可替代性等方面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竞争。 2.6.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在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上市公司依法履行重大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以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方式,通过股东大会依法参与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2.6.3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属于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 2.7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关联交易程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原则,并签署书面协议,不得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的输送。 2.8 本所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实现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第三章 信息披露 3.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信息的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相关制度中至少明确以下内容: (一)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的范围; (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四)未披露重大信息保密措施; (五)对外发布信息的流程; (六)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 (七)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与权限; (八)其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3.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上市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息。 3.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答复上市公司问询,保证所提供信息、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3.4.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该事件发生当日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控制权变动; (二)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债务重组; (三)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四)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前款事件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将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告知上市公司。 3.4.2 本指引前条规定的事件在依法披露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并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3.4.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并承担保密义务。 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完成前款规定的登记和保密工作,应督促上市公司按照公平披露原则,在提供信息的同时进行披露。 3.4.4 除前条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调用、查阅上市公司未披露的财务、业务等信息。 3.4.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上市公司完成与信息披露相关的问询、调查以及查证工作。接到上市公司书面问询函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在期限内以书面方式答复,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3.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向上市公司提供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配合上市公司逐级披露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和控制关系。 3.6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共同控制上市公司的,除按前条规定提供信息以外,还应当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方式和内容。 3.7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委托或者信托合同以及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