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字号】 上证公字[2010]46号
【颁布时间】 2010-07-26
【实施时间】 2010-07-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9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的通知

[接上页]

  4.9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委托或其他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适用本节规定。
  
  
第五章 其他规定

  
  5.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并说明议案对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影响。
  
  5.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上市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累积投票、征集投票等制度保护其他股东的提案权、表决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限制、阻挠其他股东合法权利的行使。
  
  5.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履约担保。担保人或履约担保标的物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担保义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予以披露,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除另有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承诺尚未履行完毕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不得影响相关承诺的履行。
  
  
第六章 附 则

  
  6.1 本所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七章的规定,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实行日常监管,并可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加指定的培训并接受考核。
  
  6.2 本指引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6.3 本指引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影响公司行为的人。
  
  6.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的行为,适用本指引相关规定。
  
  6.5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比照适用本指引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其他组织(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父母、配偶和子女;
  (三)第一大股东;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6.6 本指引未规定的内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确定。
  
  6.7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6.8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