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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杭劳社培[2010]86号
【颁布时间】 2010-04-20
【实施时间】 2010-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0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提高培训针对性和实用性的若干意见


  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培训针对性和实用性,进一步发挥就业再就业培训在促进就业、稳定就业中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培训工作重点
  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提高培训针对性和实用性,是提高劳动者素质、实现我市产业转型的现实需要,是缓解就业压力、保持就业稳定的重要措施,也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0号)精神,解放思想,认真研究培训对象,明确培训要以提高劳动者素质为目的,以在职职工为培训重点,以定单定向定岗培训为主要方式,搞好培企结合,加大对企业急需人才的培训补贴力度,加强职业能力建设工作。
  
  二、加强培训需求调研
  (一)掌握用工需求信息。根据杭州市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分析和企业用工调研,了解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用工需求,针对性地设置培训工种,确定培训项目,指导培训机构开展培训。
  (二)把握不同人群的培训意愿。了解劳动者的培训需求,根据他们对提高职业技能的意愿确定培训内容。强调培训要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反对在分解培训任务时层层加码,为完成培训任务而培训。明确就业再就业培训统计口径既包括失业人员、失地农民,也包括新增劳动力、未就业大学生和新杭州人。
  (三)摸清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根据培训机构师资、场地及设备、培训水平等方面的情况,按照不同的培训项目,有意识地向受训者推荐。同时,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
  
  三、健全培训激励机制
  (一)扩大享受财政补贴的培训对象范围。补贴对象包括城镇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大学生、城镇企业在职职工、新杭州人及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的人员。
  (二)扩大绩效奖励范围。绩效奖励范围包括培训机构、创业导师和用人单位。对企业招用员工并组织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给予培训费用补贴;对企业开展在职职工技能培训的,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实行培训鉴定补贴、绩效奖励与培训效果挂钩。培训鉴定补贴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为前提。再就业培训要以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为目标。对培训机构按技能培训后的就业率给予奖励,引导培训机构切实重视和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发挥培训对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
  
  四、拓展订单定向培训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对订单定向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政策,对订单定向培训合作企业提供政策扶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企业对政策的知晓率,扩大合作机会。
  (二)拓展订单定向培训的对象。要从城镇失业人员拓展到被征地农民,重点拓展大学生的订单定向培训。
  
  五、注重培企结合
  (一)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与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开展订单定向培训。引导和鼓励培训机构与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合作,实现培训与就业的良性互动。
  (二)充分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发展具备一定培训条件的大型知名企业或行业协会成为定点培训机构,创造培企合作的良好环境,统筹协调培企合作教学资源,使培训后的学员既可就地录用、也可同行吸纳。
  
  六、丰富培训内容
  (一)强化分类实用技能培训。对城镇失业人员及失地农民,培训内容因人而异,年龄偏大、文化水平偏低的,以实用性为主;年轻且受过高等教育的,宜以技术含量较高的为主。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培训以城市用工量较大的初级技能为主。对大学生培训要结合其专业背景,以推行“双证制”为主。对企业在职职工开展在岗、转岗培训,对技术等级较高的在职职工,应增加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培训内容。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培训考核结果与岗位、待遇相衔接的机制。
  (二)拓展和更新培训项目。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调整充实《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在市培训补贴项目以外,各区、县(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自主确定若干培训补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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