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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加大公共财政扶持力度。市及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社区经营性服务项目给予一定的扶持。对新创办的、专为社区服务配套的专业机构和社区服务业项目,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的,投入运营后,按对当地政府实际新增财政贡献前两年给予100%补助,后三年给予50%补助,补助资金补助给项目单位60%,补助给项目所在社区40%。属中心城区的,由市、区(含市属开发区)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属其它县、市的,由各县、市自行承担。 (六)实行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社区服务业发展。引导有实力的品牌连锁企业,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利民网点,并逐步搭载便民服务功能,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个性化消费需求。鼓励企业采取收购、兼并、特许加盟等多种形式整合分散的社区商业资源,规范社区小型门店,实现资源共享,综合利用。对取得国家级和省级商业示范社区称号的社区,当地政府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以上(五)、(六)涉及财政资助、奖励政策由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经同级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兑现。 (七)家政服务型企业(主要指从事清洁、搬家、护理、家庭保健、家教、社区园艺、旧货收购、保姆、接送等家庭服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按照企业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总额给予适当补贴。 (八)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等收入免征营业税。 (九)在社区内从事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医疗卫生、文化服务、体育健身等服务业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社区内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等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十一)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复退军人、大中专毕业生进入社区服务业领域就业、再就业,可以凭有关证件免费申办为期六个月的个体工商户试营业执照,三年内免收各类登记费。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之外的前置审批项目一律取消。对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受限制。经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提供同意的证明材料后,允许以沿街(巷)住宅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从事无污染、不扰民的社区服务业。 (十二)连锁企业在社区的超市、便利店经营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烟草等专营商品的,可实施由总部统一办理专营商品经营许可证,取得经营许可后,其各连锁门店持总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的复印件即可办理营业执照。 (十三)对符合条件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人员,可申请每笔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创办企业的,根据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控制在20万元以内;对新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在1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期限暂定1年。 (十四)对于从事社区服务业的个人或企业的授信业务在潍坊银行通常定价办法确定的利率基础上,原则上给予下调10-20个上浮百分点的优惠,最低可执行基准利率(已执行第十五条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除外)。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十五)对市里重点鼓励建设的社区服务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政策予以扶持。 三、发展措施 (一)加强对社区服务业的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社区服务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切实落实财政扶持、税收减免、放宽市场准入、金融支持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为社区服务业发展提供指导和保障。 (二)加强社区服务业的行业管理。积极探索反映我市社区服务业设施建设、服务管理、社区就业、居民需求、满意程度等内容的信息采集及工作评估体系,逐步建立社区服务业的统计和考核制度。建立行业协会组织,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从业认证制度,严格规范社区服务业经营行为。 (三)多渠道筹措社区服务业发展资金。财政部门要创新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有效促进社区公益服务逐步走向社会化、市场化和产业化。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要向社区服务业倾斜,鼓励企事业单位和民间组织开办社区服务项目,兴办社区服务企业。逐步建立起财政稳定投入、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 (四)提高社区服务业信息化水平。促进公共服务部门资源信息在社区的延伸和整合,加快法律服务、家政物业、商品配送、卫生保健、文化教育、休闲娱乐等服务类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让群众更加方便地获得政府和社区提供的各项低成本服务。 二ο一ο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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