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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2010]58号
【颁布时间】 2010-04-19
【实施时间】 2010-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6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工业企业开展对标行动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开展对标行动成效突出的企业要定期向社会公告,符合条件的,优先安排省产业发展资金等省级专项资金,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技术改造、中央财政清洁生产等各类专项资金和产品出口配额,优先安排项目立项、用地指标、融资信贷和政府采购,优先保障煤电油气运等生产要素,优先提供商标注册、专利申请、质量管理、信息技术等各方面服务。对不参加对标行动,技术装备、工艺水平落后的企业,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在财政资金、项目建设、要素保障等方面不予支持,提高贷款风险等级,限制信贷投放,取消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各种评比表彰资格。
  (四)抓好典型示范。各级各部门要注重发现和培育典型,确立一批典型示范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和示范交流活动,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要把对标行动与创建循环经济示范区、“两化”融合示范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结合起来,拓展对标领域,扩大示范效果。各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和经验,营造“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
  (五)严格考核督导。研究制定对标行动考核办法,对各设区市对标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设区市政府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定期通报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向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报告各设区市对标行动开展情况,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效果较差的,及时报请省政府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对开展对标行动成效突出、接近或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企业,省政府将给予表彰。
  (六)做好保密工作。企业对标行动资料和指标数据等均为企业内部资料,各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和企业的保密制度,未经企业许可,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不得向社会和咨询机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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