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不断提高名牌产品质量。引导和推动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产品质量;鼓励企业建立国际标准跟踪机制,积极参与先进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占领国际技术标准制高点;加快重点检测机构建设,及时通报国外技术法规、标准、认证及食品安全等动态信息,帮助企业追踪、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先进技术;引导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名牌产品配置,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四)夯实品牌建设基础工作。加大对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示范工程”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民创新和品牌意识;积极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建立健全研发创新体系、质量保证体系、标准化管理体系、计量检测体系和以产品质量信用记录为重点的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努力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质量保证能力;组织开展品牌知识、品牌经营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企业创牌能力和品牌运作水平;引导企业通过查找与国内外知名品牌在产品质量、研发能力、经营策略、管理水平及核心技术等方面的差距,确定赶超目标,加快提升产品竞争力。 五、推进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示范工程”扎实推进、取得实效,省政府成立由主管副省长为组长,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推进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示范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示范工程”的组织领导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引导企业不断将活动推向深入。 各示范企业要切实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成立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组织机构,针对企业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时间表,确保扎实推进,取得成效。 (二)分工负责整体推进。实施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示范工程”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涉及各级各有关部门。省发展改革委是此项工作的总牵头部门,负责全省企业“示范工程”实施的协调、督导、考核等项工作;省科技厅负责推进示范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省质监局负责示范企业争创河北名牌、中国名牌、中国世界名牌及省政府质量奖评定等方面的工作;省工商局负责示范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河北省著名商标的相关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旅游局要按照职能分工,抓好分管领域示范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工作。上述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尽快制订支持示范企业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的具体工作方案,做到各负其责、协调联动、扎实推进。 省品牌战略促进会、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参谋和助手作用,加强对示范企业的指导、咨询和服务,帮助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品牌知名度。 各设区市、有关县(市、区)要按照示范企业属地管理原则,确定工作目标和推进办法,加大督导、服务和考核奖惩力度,努力形成政府引导、市场培育、社会支持的良好氛围。 (三)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各示范企业要将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作为加快发展和扩大名牌产品市场占有率的内生动力,围绕核心技术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发中心等各类研发机构;要不断集聚科技人才,创新科技开发机制,加大科研开发经费投入力度,不断提高名牌产品的科技含量和竞争能力;要围绕品牌建设,以不断提高质量、创新产品为目标,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努力提高产品档次;要加强品牌经营,完善营销网络和市场网络,不断提高对市场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应变能力;要积极借鉴成功的品牌建设经验和运作方式,加强品牌宣传,不断提升品牌贡献能力。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实行资源配置优先政策。对示范企业,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立项、重点项目要素配置等方面给予倾斜;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省政府质量奖和河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及政府接待中,同质同价优先选用;其重大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项目可在省各类发展性专项资金中优先安排贴息、补助。 实行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激励政策。对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河北名牌、河北省著名商标和省政府质量奖的示范企业,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冀政〔2007〕5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五)营造良好发展环境。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名牌产品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名优企业合法权益;认真落实质量和打假工作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为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创造良好政务环境;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各种评比、命名和表彰活动,为名牌产品发展营造优胜劣汰、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引导和帮助企业及时将科研成果、核心技术等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产品中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占有率和发明专利比例,不断提高创造、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制定和完善促进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产业化的扶持政策,鼓励知识产权转让和先进技术推广,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