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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要研究我省经济发展趋势和发展战略,明确自身市场定位,根据自身人员结构和专长,在资本验证、财务咨询、代理记账、涉税鉴证与咨询、金融保险、市场调查、农村财务公开等领域精选发展,突出服务特色,做精做专。要通过确立专业化发展、产业链构建、一体化管理战略,形成专业集群、服务品牌和竞争优势,实现科学发展。 四、净化行业环境,推动持续发展 各部门要不断改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环境,减少不必要的资格限制、业务限制、行业分割、行政壁垒和地方保护,治理指定业务、索取回扣、压价招标、违规“二次准入”、人为限制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独立发表审计意见等不当行为,创造有利于事务所开拓市场的政策法律环境。各市县、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若干意见》的要求,对上述限制注册会计师执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不正当行为严肃查处。 各部门要全面协调,切实贯彻执行国家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相关规定,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可持续发展。 (一)省工商部门要组织研究在减轻企业负担的情况下,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要求特殊类型企业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省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将我省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以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纳入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的具体规定和实施方案。 (三)省税务部门要结合我省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税收政策,依法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税收征管工作,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各种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健康发展。 (四)省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我省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专项治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规违纪行为。 (五)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推行使用招标方式择优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委托提供鉴证或审计服务,促进各会计师事务所发挥优势,良性竞争。 (六)省财政部门要紧密跟踪国家经济形势和宏观政策环境的变化以及各项改革事业的进展,加强与政策制定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拓展新业务的研究和指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扶持骨干事务所,帮助其做大做强。 (七)财政部门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要积极协调新闻媒体,加大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性质、职能作用、发展状况、先进事迹等的宣传力度。鼓励和支持优秀注册会计师申报特殊津贴专家和省优专家,加深全社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认知度和认同感,树立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的权威形象,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 (八)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业务指导,从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确保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和进一步发展。 五、实施人才战略,提升队伍素质 抓好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打造高素质、复合型人才。财政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制定和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战略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完善人才培养体系。要建立会计师事务所人才培养专项资金,加大人才培养经费的投入;大力抓好行业领军人才和后备人才的培养工作,建立健全行业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考核和使用制度;加强案例教育,加强对与新业务拓展相关的专业人才培训,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管理技能专项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不断拓展合伙人(股东)和业务骨干的国际视野,积极开展国际交流。 会计师事务所要建立健全人才招募、培养、激励、约束机制,促进注册会计师人才引进与合理流动,注重对行业从业人员的培养与培训,加快中青年业务骨干和管理团队的发展,从制度上保障从业人员队伍顺利实现新老交替,创造良好的人才成长氛围。同时,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抓好行业人才储备,抓好职业道德教育、专业技能培训和队伍建设,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六、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运作机制 财政部门要对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进行严格的实质性审查,对其行为能力、执业年限、专业经历、执业质量、诚信状况、管理经验进行全面评价,确保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专业胜任能力。强化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退出机制的执行,及时撤销不具备保持设立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