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厅培训[2010]148号
【颁布时间】 2010-08-10
【实施时间】 2010-08-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9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检查的通知

[接上页]

  四、检查方式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各检查组要认真听取所在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培训情况汇报,查阅培训工作制度、计划、记录和考核等相关材料。
  2.突出重点,随机抽查。各检查组要按照检查内容,采取针对性检查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对附表中所列的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并认真填写。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的检查组在每个省至少应选择2个市(地)、2个县(区)和部分企业进行检查。
  3.实地座谈,现场考核。各检查组通过与企业、从业人员及培训机构负责人座谈的方式,听取培训现状、取得的实效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采取现场提问、考核、问答等方式,考核从业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安全知识掌握情况,检查培训的质量与效果。
  4.督促整改,推动工作。各检查组要把专项检查与执法结合起来,及时发现安全生产培训中的突出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和整改措施,督促各地和企业切实解决问题。对不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要注重发现和总结各地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上新水平。
  
  五、有关要求
  1.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熟悉和掌握安全生产培训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要求和任务分工,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2.各检查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对被检查地区安全生产培训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做到严肃认真、铁面无私,不走过场、不敷衍了事。检查结束后,要与被检查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交换意见。
  3.各检查组要廉洁自律、轻车简从,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执法“九条纪律”、安全中介机构监管“双五条规定”和安全生产检查“六条禁令”等有关纪律要求。
  4.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检查,检查工作结束后,要以省(区、市)为单位形成检查报告,并于9月30日前分别报送总局人事司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检查报告要内容详实,有数据、有实例。
  附件:1.煤矿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2.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统计表
  3.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统计表
  4.企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统计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十日
  

  附件1:
  
  
煤矿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范围和对象
  检查范围是内蒙古、辽宁、吉林、安徽、福建、四川、云南、陕西、甘肃、新疆10个省(区)。
  检查对象是各省(区)负责煤矿“三项岗位人员”考核发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发证的部门,煤矿企业以及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二、检查内容
  1.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生产培训主管部门“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核与发证、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与发证情况;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分别申请、各自审查、同时颁证工作机制实施情况;实施教考分离情况;依法查处不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或无证上岗行为等情况。
  2.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培训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班组长和全员(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建立培训档案,安全生产培训投入和使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期间工资支付等情况。
  3.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执行国家或地方统一的安全生产培训大纲,教学及学员管理,培训设施、师资配备与教师任职资格,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落实和档案管理,培训收费等情况。
  
  三、检查分组和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分10个组,由有关省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带队,会同有关部门,从本单位、会同部门选派以及煤矿企业、培训机构抽调熟悉培训工作的人员组成检查组,每组4-6人。
  1.检查分组(括号内为被检查地区负责接待的部门)。
  第一组: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牵头,会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检查云南省(联系人: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处刘钧,电话:0871-3182716)。
  第二组: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牵头,会同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检查四川省(联系人: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处王远生,电话:028-86614913)。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