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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组: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牵头,会同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检查内蒙古自治区(联系人: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处周小娟,电话:0471-2353285)。 第四组: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会同江苏省经信委检查吉林省(联系人: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二处王伟,电话:0431-85943914)。 第五组: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会同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检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联系人: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处金永祥,电话:0991-4553046)。 第六组:山东省煤炭工业局牵头,会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检查甘肃省(联系人: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六处乃成龙,电话:13893616598)。 第七组: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会同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检查福建省(联系人: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综合处林在税,电话:0591-87522173)。 第八组: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检查陕西省(联系人:陕西省煤炭工业局安监处贾文飞,电话:029-87671831)。 第九组: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贵州省能源局检查辽宁省(联系人: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干部培训处张连清,电话:024-86879559)。 第十组:陕西省煤炭工业局牵头,会同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检查安徽省(联系人: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煤炭工业办公室邵扣忠,电话:0551-2871842)。 2.时间安排。各组检查时间为7-10天,于9月20日前完成检查,具体日程安排由各检查组与被检查地区的“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核发证部门和煤矿矿长资格证考核发证部门商定。 四、有关要求 1.检查方式、要求等按照本通知执行。 2.各组在出发前应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并提前将检查组人员名单及出发时间传真至被检查省(区、市)的有关部门,同时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传真:010-64464064)。 3.被检查地区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的部门要选派人员会同检查组一道工作,积极配合,介绍情况,准备相关资料,并提供检查必需的条件。 4.各检查组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向被检查地区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的部门通报,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5.专项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要写出专项检查情况报告,向被检查地区反馈意见,并于9月底前将检查情况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 附件2: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统计表(统计截止日期2010年7月1日)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3: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统计表(统计截止日期2010年7月1日) 填报单位:(盖章)填表人: 联系电话:
说明:1.“企业数量”是指应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数量; 2.“现有人数”是指目前在职人员总数;“持证人数”是指“现有人数”中已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人员总数。 附件4:企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统计表(统计截止日期2010年7月1日) 填报单位:(盖章)填表人: 联系电话:
说明:1.本表“农民工”统计范畴为户籍仍在农村,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 2.已培训农民工总数是指目前在职且已参加首次培训的农民工总数; 3.高危行业农民工首次培训是指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的培训,再培训是指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