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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泉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泉政办[2010]72号
【颁布时间】 2010-04-16
【实施时间】 2010-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1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9年度全市行政机关应诉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行政机关领导出庭应诉制度是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的一项制度。2008年3月31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确定我市推进行政机关领导出庭应诉制度试点单位的通知》(泉政办〔2008〕75号),确定晋江市、丰泽区和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五个单位作为我市建立行政机关领导出庭应诉制度试点单位,并倡导和鼓励非试点单位的其他县(市、区)政府和市直行政部门领导出庭应诉,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2009年7月,泉州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泉州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09〕141号,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要求: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行政应诉义务,行政诉讼案件不能全部委托给律师,至少应指派1名本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每年度行政机关涉案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本辖区重大、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出庭应诉;全年出庭应诉的案件不少于该年度案件数的四分之一。该意见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行为,促进我市行政领导出庭应诉工作的良性开展。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政府法制办的良性互动制度,2010年3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在全市范围内对该《意见》相关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反馈市政府。现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详见附件),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做好行政机关应诉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有利于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程序或实体问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二、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按照《意见》要求查找本地本部门行政机关应诉工作的薄弱环节,分析原因并切实加以整改。
  
  三、各级各部门要建立行政机关应诉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意识。今后每年第一季度,市政府将对各级各部门上一年度应诉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并将其纳入年度依法行政绩效管理考核范围,对因不认真应诉而引起败诉案件或存在重大执法过错而未及时整改的,将依法问责。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升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积极做好应诉工作。
  附件:关于2009年度泉州市行政机关应诉工作检查情况反馈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关于2009年度泉州市行政机关应诉工作检查情况反馈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09年7月,贵府发布了《泉州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09〕141号),该《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行政应诉义务,行政诉讼案件不能全部委托给律师,至少应指派1名本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每年度行政机关涉案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本辖区重大、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出庭应诉;全年出庭应诉的案件不少于该年度案件数的四分之一。该意见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我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工作,促进了我市行政领导出庭应诉工作的开展。2010年3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贵府法制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对该条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的情况通报如下:
  
  一、行政机关是否至少指派1名本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工作情况通报
  2009年8月份至12月份,全市共审结行政案件137件,其中有27件行政诉讼案件涉诉行政机关无指派本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占审结案件的19.7%,未完成的行政机关包括: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石狮、安溪、德化工作人员无出庭应诉)、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鲤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福建泉州盐务局、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泉港分局、石狮市国土资源局、石狮市灵秀镇人民政府、石狮市交通局、南安市国土资源局、安溪县人民政府。
  
  二、行政机关每年度涉案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本辖区重大、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否出庭应诉工作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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