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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建法[2010]19号
【颁布时间】 2010-04-15
【实施时间】 2010-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2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园林局、市政公用局,福州市执法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按照《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五五”普法)的部署,今年是“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年,根据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法制宣传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闽法宣办[2010]5号)和部里《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建法[2010]37号),结合省厅《福建省建设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闽建法[2006]72号)具体要求,省厅制定了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检查验收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五五”普法以来的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表扬先进;推动“五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的全面贯彻落实,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进我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推进行业依法行政,加快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做好检查验收工作。
  (二)坚持求真务实。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掌握了解真实情况,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三)坚持协调配合。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主动与当地普法依法治理主管部门沟通协调,互相配合,形成合力,自觉将本部门的检查验收纳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范围,并与本地区的检查验收有机结合。
  (四)坚持分类指导。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实际情况,区分建设、城乡规划、房地产管理、市政公用、风景园林等不同部门的特点,确定检查重点和检查方式。
  
  三、主要内容
  全面检查省里和部里的“五五”普法规划,特别是《福建省建设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贯彻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五五”普法组织领导、机构建设的运转情况;《宪法》和规范政府及国家工作人员权力、行为的国家基本法律的学习宣传情况;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房地产和建筑市场秩序等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情况;群众信访、城市房屋拆迁、物业管理、住房公积金、建筑环保节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垃圾污水处理、城市公交、市容环卫、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事业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情况;领导干部、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注册执业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工等重点普法对象学法用法情况;“法律六进”活动的开展情况;依法治理工作情况;法制宣传方式方法创新情况以及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具体检查内容参照《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考核指标》(以下简称《考核指标》)。
  
  四、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
  检查验收工作从2010年4月中旬开始,至8月底结束。
  (一)准备阶段(4月中旬至下旬)。各地各部门根据本方案和《考核指标》,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开展自查、检查以及验收的方案和措施,全面完成本部门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的动员和部署工作。
  (二)自查阶段(5月份)。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本方案和《考核指标》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好本部门的自查,于5月31日前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告省厅普法办。省厅将于6月中旬向部里上报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五五”普法自查情况。
  (三)做好迎接省里、部里以及省厅的检查抽查。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法宣办将于6月在全省开展检查验收工作;部里也将于6月至9月,分为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6个片区,组织检查交流组进行互检互评。为了做好迎接上述检查,省厅拟于6月份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进行抽查,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迎检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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