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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陕人社发[2010]72号
【颁布时间】 2010-04-15
【实施时间】 2010-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4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升等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门人事(政治)处、中央驻陕、驻军各有关单位人事(政治)处:
  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中达到升等级报考年限的技术工人,有步骤地开展升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10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升等级考核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范围和条件
  (一)考核范围
  已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初、中级技术等级证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和2009年以前参加升等级考核,因成绩不合格未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勤技能人员以及学徒期满和见习、试用期满,2009年度单位考核合格以上,可列入升等级考核范围。对学徒期满和见习、试用期满、聘用合同制工勤技能人员,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报主管部门批准,原则上可列入本等级考核范围。
  (二)申报条件
  工作年限20年(年限计算到2010年,下同)并持有中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取得中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满5年(从取得岗位证书起计算到2010年9月底止,下同)以上,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工作年限10年并持有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取得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满5年以上,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2009年底前学徒学习期满和见习、试用期满、聘用合同制工勤技能人员,可申报初级工的考核。
  
  二、考核的工种
  1.2010年升等级统考的工种为:
  汽车驾驶员、汽车修理工、公路养护工、计算机文字录入员、农艺工、兽医防疫员、种苗工、造林工、车工、钳工、电工、水暖工、锅炉工、中式烹调工、客房服务员、水土保持防治工、财会员、综合管理员、中药药剂员、西药药剂员、护理员、广播电视值机员、保管员。
  2.各行业已在上年度申报考核获批的其他专业技术工种。
  
  三、考核内容与考核成绩的评定
  考核内容包括:技术理论、职业道德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列入上述统考工种统一使用省工考办组织编写或审定的教材。
  中、初级工的专业理论、职业道德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实行百分制计分方法,三项成绩均为60分及其以上者为合格,其中一项成绩达不到60分者,为不合格,其合格成绩保留一年。高级工的专业理论、职业道德和实际操作技能三门考核成绩均达到60分以上且总分在合格分数线以上者为合格。
  
  四、组织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升等级考核工作由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管理工作的单位组织实施。其中全省高级工和省属中央驻陕、驻军有关单位中、初级工的考核,由省工考办组织实施;市、县所属中、初级工的考核,由市、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实施中申报升等级考核的范围条件、考核内容、成绩评定以及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等应与省上保持一致。
  
  五、报名与考试时间
  申报参加升等级考核的工勤技能人员,应填写省工考办统一印制的《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升等级考核审批表》一份(复印件无效)和《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升等级考核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经基层单位和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后上报,并附原等级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统考工种由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管理部门和省级各主管部门专人统一报送省工考办办理报名手续(个人报名概不受理)。报名时间为5月10日至5月30日,逾期不再补报。
  专业理论、职业道德考试时间定于7月17日进行,实际操作考核定于7月18 日至19日由受省工考办委托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实际操作考核结束后,各市工考办和省级考核机构应及时将成绩报送省工考办。
  
  六、考核培训收费
  考核收费标准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的陕价行发〔2007〕172号文件执行。《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2010年升等级考核收费标准》见附件2。
  培训应本着考生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收取培训费。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培训收费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文件照章纳税。
  
  七、有关具体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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