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近期以来,我省部分地方、行业(领域)接连发生重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暴露了一些地方、行业(领域)和单位依然存在管理不严格、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问题,突出表现为一些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甚至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导致的重大事故多次发生。为遏制当前事故多发势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省政府安委会决定从4月下旬至11月下旬,在全省集中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通知》要求,进一步认清当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要把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抓好。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亲自研究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要建立和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把隐患排查治理成效纳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及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严格奖惩。对责任不落实、事故隐患治理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担负起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总责,积极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订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按规定向当地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针对近期事故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深入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要始终把煤矿安全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重点排查瓦斯、水害等方面事故隐患,防范瓦斯、透水等重特大事故;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坚决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非煤矿山要重点排查爆破作业及采空区、排土场、病险尾矿库等方面隐患,防爆破伤害、防冒顶、防坍塌、防坠落、防透水、防溃坝。各类矿山要加强火工品管理隐患排查,防意外爆炸、防流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领域)要重点排查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隐患,防火灾、防爆炸、防泄漏、防中毒。建筑施工领域要重点排查重大建筑设备运行和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隐患,防坠落、防坍塌。道路交通领域要排查治理危险路段,严查超载、超限、超速行为,严查违法行驶、酒后驾驶,严禁病车上路。人员密集场所要全面排查各类火灾隐患,防火灾、防踩踏。冶金有色、水上交通、铁道、民航、水利、电力、农机、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等行业(领域),要结合本行业(领域)特点,全面排查治理隐患,全力防范事故发生。 同时,要针对汛期安全生产特点,全面开展汛期隐患排查和隐患点除险加固,认真落实防洪防汛、防坍塌、防泥石流、防火等各项措施,严防引发事故灾难。存在淹井隐患的矿井,暴雨期间一律严禁井下作业。 三、完善措施,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深入排查治理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备、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落实监控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和实行“重患必停”、政府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限期整改、事故隐患整改评价等制度,建立起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要建立、健全信息统计月报制度和季度总结通报制度,加强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信息的报送工作,按要求认真组织填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报表,编报工作总结材料,完整、准确、及时地反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逐步实现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制度规范化、常态化。 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大隐患治理力度。要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煤矿瓦斯专项治理、整顿关闭小煤矿以及其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切实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对去年列入省政府安委会治理督办计划但仍未完成整改的32项重大事故隐患,要逐一分解,落实责任、人员、资金,加大治理力度,尽快解决。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和群众监督,动员全社会关注和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隐患排查走过场、隐患治理不认真、不彻底的单位,要予以曝光;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先进单位的做法和典型经验,要总结推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