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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豫安委[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4-15
【实施时间】 2010-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4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

[接上页]

  四、强化监督,集中开展督促检查和执法监察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通知》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检查工作;各级有关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要立即行动,突出重点,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依法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认真开展自查,认真细致地查找各类事故隐患,强化防范措施。各省辖市要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对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开展专业督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并做好对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各级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分析督查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综合协调,认真研究解决。
  
  五、加大力度,进一步严格事故责任追究
  对今年以来发生的每起事故,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依法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权钱交易、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事故查处结果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要运用典型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举一反三,认真整改,切实完善安全措施。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并于7月15日和11月30日前将本市、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总结报告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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