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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提出支持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建议;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市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相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政府投资评审政策,管理和监督投资评审活动。 (十一)制定财政支农涉农政策并负责相关资金管理;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参与农业综合开发规划与项目管理;指导全市乡镇财政建设工作。 (十二)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基金)使用的财政监督,会同审核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三)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内债、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制定有关配套性政策法规,防范财政风险;承担国外贷款管理有关工作。 (十四)组织拟订国有土地、户外广告、泊位等国有资源收益政策,参与国有土地、户外广告、泊位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参与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 (十五)依法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管理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及相关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 (十六)依法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处理财政违纪违规行为。 (十七)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工作;负责财政信息化建设和财政信息宣传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设2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访、信息宣传、政务公开、财务资产管理、后勤接待等工作。 (二)预算处(基层财政管理处) 分析研究财政经济形势,拟订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编制年度市级预算草案,办理预算追加事宜;编制汇总年度市区预算;承担市级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市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承担税务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与建议;承担市区财政与省财政结算、市对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结算工作,落实市对区的各项财政政策;牵头承担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承担罚没收入收缴管理的有关工作。 拟订乡镇财政管理和街道财务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指导乡镇财政改革、预算管理、债务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监督中央、省、市对乡镇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发放使用;指导全市乡镇财政和街道财务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协税护税工作。 (三)国库处 执行国家金库管理制度和政府总预算会计制度;承担市级财政资金调度工作;分析全市预算执行情况,制定预算执行有关管理和考核办法,并牵头组织实施市级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汇总编制全市财政总决算;研究和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统一管理市级财政性资金账户,指导全市财政性资金账户管理工作;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工作;参与政府性债务相关管理工作。 (四)政府采购管理处 拟订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研究并调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的目录和公开招标范围的限额标准;承担市级采购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管理;承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依法会同处理市级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宜;对全市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信息统计分析。 (五)综合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 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制定全市非税收入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级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审核、报批全市性和市级部门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财政票据;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 (六)税政法规处(行政许可服务处) 参与组织起草地方性税收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税收政策的协调、衔接、审核工作;监督税收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开展税收调查分析;管理税收减免、退税有关工作;承担关税税政管理有关工作。 组织起草有关财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承担财政政策研究工作;组织、监督、协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承担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部门行政许可服务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