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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拟订地方环境标准、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参与指导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归口管理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全市履行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的活动。 (十二)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政务协调和督办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环境监察处) 拟订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或参与制定涉及环境保护政策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实施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工作;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监督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的执行,承担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组织拟订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环境纠纷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实施市内排污申报登记,负责指导全市排污费征收工作;组织实施省、市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和市级限期治理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技处 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管理市级环保专项资金和项目;承担机关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提出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并组织检查验收。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参与拟订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管理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和成果;组织环境保护新技术的示范与推广;拟订地方环境标准、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与环保产业发展工作;承担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工作;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承担相关外事工作。 (四)宣传教育处 负责全市环境宣传工作;负责本市重大环保新闻的发布,组织协调环境新闻报道;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绿色创建工作;承担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和环境奖项推选工作。 (五)自然生态保护处 指导、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研究起草并监督实施自然生态保护行政措施;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承担全市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六)污染防治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土壤、化学品、机动车、光等污染防治行政措施;组织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实施全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组织开展区域环境资源生态补偿,参与河道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开展淘汰臭氧层物质、可持续有机污染物、新化学物质等的调查和管理工作。 (七)环境影响评价处(行政许可服务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规章制度;承担规划、政策、项目涉及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牵头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按管理权限对有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管理职责。承担部门行政许可服务职责。 (八)环境监测与信息处 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市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工作;承担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的有关工作;调查评估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组织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参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及生态破坏事件的监测;承担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职责;参与全市环保系统信息化工程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