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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拟订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建议,督促落实相关措施,检查相关重点治理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职责。 (十)固体废物与核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 编制全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拟订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全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行工作;对废物进口和利用单位实施流向检查;对危险废物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单位实施行政代处置。承担核与辐射安全管理职责;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承担放射性废物管理和辐射事故应急管理职责;负责实施放射性废物和电磁辐射安全监管网络及网络标准化建设。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党建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6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5名;正副处长(主任)18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7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全市环境保护监察工作、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和应急响应处置工作的有关职责委托无锡市环境监察支队承担;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的环境监测和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有关职责委托无锡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 (二)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