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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0]140号
【颁布时间】 2010-08-03
【实施时间】 2010-08-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7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推进全市部门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推动、促进政府统计部门统计和部门统计的协调运行,实现资源共享,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部门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部门统计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部门统计资料是各级各部门制定方针政策和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信息来源,是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基础依据,也是评价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对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提高宏观调控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直接影响党委、政府的决策,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近年来,国家和省改进统计方法,利用政府统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标构成综合评价体系,对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科学发展、小康建设涉及的指标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并利用部门数据对主要经济发展指标数据进行修正,部门统计的作用日益突显。当前,全市正按照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三个发展”各项工作,迫切需要统计工作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认真做好指标监测工作,全面、真实、完整地反映全市经济社会的实际水平。全市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三个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对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和完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提高部门统计数据质量,实现统计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发挥部门统计在政府统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务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进一步强化并履行部门统计工作职责
  (一)强化部门统计工作责任。全市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部门统计工作组织和统计结果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和责任人;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要对上报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对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的统计数据,必须认真把关,并签字、盖章认可。部门内部要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分析和研究,包括与全省水平、13个省辖市水平、15个副省级城市水平的比较分析和研究,及时发现差距、制定对策,使统计数据更真实、全面地反映我市在全国、全省改革和发展中的合理水平。
  (二)认真落实相关工作条件。全市各部门要落实与本部门统计工作任务相匹配的人员、费用、设备等工作条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营造良好的统计环境。综合统计责任处室和人员发生变动的,要及时告知市政府统计部门。
  (三)及时提供部门统计资料。全市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分工职责,按照市政府统计部门的要求,及时完成各项考核、评估、审核等方面资料的报送工作;按照省、市政府统计部门要求完成好部门服务业调查工作,按时完成资料收集、审核、汇总、报送工作;按照有关统计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本行业的基本统计数据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各种资料。各级编办、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定期向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单位名录库资料。
  (四)夯实部门统计工作基础。全市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和完善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确保部门统计数据来源有据;要规范统计调查的业务流程,确保部门统计调查工作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要求;要理清本部门对应行业管理中在宁部省级、直接管辖、基层管辖、社会经济单位的结构;要对调查取得的主要统计指标数据,尤其是涉及考核、评估、审核全市发展水平的指标,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有效的方式进行质量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部门数据真实反映全市情况。
  (五)做好上下部门沟通协调。加强与在宁部、省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的沟通,及时收集部、省等非部门直接管理单位的相关资料,确保本部门提供的部门统计资料能够反映南京地域范围内的全行业或全系统发展水平。根据各项考核、评估审核要求,加强与省对口管理部门沟通、协调,确保省对口管理部门认定的数据与报市政府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确保省对口管理部门提供给省政府统计部门分地区数据能够反映我市发展的实际水平。
  
  三、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加大协调和监管力度,支持政府统计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统计管理职能,及时协调解决部门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全市统计工作规范协调开展。各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对部门统计工作的协调、管理、指导和服务,有效整合部门统计资源,提高整体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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