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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0]112号
【颁布时间】 2010-08-04
【实施时间】 2010-08-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7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深入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四日
  

  
  
关于深入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就业环境,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确保今年末总体就业就学率达90%以上,确保南京籍困难家庭毕业生100%就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入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挖掘就业岗位,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1、加大企业接收毕业生力度。结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自身发展,积极开发和提供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支持鼓励相关行业和产业与高校联合开展专项岗位对接活动,最大限度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取消用人审批和落户限制。2010年度继续对吸纳高校毕业生人数超过上年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从事服务外包工作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2、发挥重点项目带动作用。在开展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认证时,实行就业评估,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配置作为重要指标;项目实施方案要明确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具体要求、数量及岗位安排;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落实的跟踪督查工作。
  3、鼓励科研单位吸纳毕业生。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可以通过人才派遣方式办理聘用手续,其户口、档案接转及社会保险缴纳等由派遣单位负责统一办理。
  4、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深入推进高校毕业生到村和社区工作,力争实现每个村和社区都有大学生;做好从优秀高校毕业生中选聘“村官”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教育和医疗岗位建功立业。
  
  二、大力扶持自主创业,鼓励多种形式就业
  5、抓好创业载体建设。今年建成10个大学生创业园、5个大学生创业实训基地和10个大学生创业意识教育基地,构建并完善全市范围内的大学生创业平台体系。
  6、多方提供资金扶持。对初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规费减免及税收优惠;在我市认定的创业园区(基地)初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南京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增加高校毕业生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对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按规定给予贴息;在现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训政策范围内,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实施创业实训计划,创业实训期间享受与就业见习实训相同的政策待遇。2010年度,对高校毕业生年内创业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能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正常申报纳税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4000元;对创办企业带动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每吸纳一人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2000-4000元。
  7、提高创业服务质量。在高校毕业生中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技能培训,培养高校毕业生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构建高校毕业生创业“绿色通道”,为创业毕业生在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孵化、项目融资等方面提供一体化运作和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免费提供市场招聘、企业形象宣传等服务。
  8、积极倡导自主择业。对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代理服务,在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做好保障。
  
  三、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做好困难群体帮扶
  9、坚持保底安置。对南京籍特困职工家庭、低保家庭毕业生实行重点推荐、优先安置,确保当年困难家庭毕业生100%就业;建立健全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长效机制,确保零就业家庭毕业生实现稳定就业。
  10、实行政策倾斜。用人单位招用被认定为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被认定为就业困难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符合条件的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登记失业毕业生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高校毕业生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11、加大推荐力度。未就业的南京籍高校毕业生可在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或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就业登记,享受相应的岗位推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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