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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完善应急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不受侵犯。要建成全市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建设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和专业化相结合的应急管理保障体系。 (三)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1.健全和完善内部决策机制。按照科学、合理、依法的原则,明确界定重大行政决策权的范围和标准。进一步完善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规则和有关制度,实行事权、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2.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机关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对重大宏观政策、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安排等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在决策前要组织专业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3.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4.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政府及其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集体讨论决定的制度。 5.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调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对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和社会效果等进行评价,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修正和完善相关行政决策,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6.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及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四)完善规范性文件制订程序。 1.科学合理地制订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科学安排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要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精简实用的原则,突出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能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不纳入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2.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订和发布程序。政府和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的,不得发布施行。 3.改进规范性文件制定方法。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网上征求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听取意见。要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积极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 4.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定期清理、适时评估和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应确定有效期,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发布施行后,制定机关要组织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将评估意见报告制订机关。要根据评估和清理结果,对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五)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继续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建立和完善城市综合执法有关制度,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切实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县级城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着力解决执法不公、越权执法、多头执法、执法程序松弛和执法行为利益化等问题。建立行政执法争议和矛盾调处机制,及时协调行政执法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