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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水利厅
【发文字号】 苏水规[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4-15
【实施时间】 2010-05-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91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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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编报资金到位计划,落实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批准概算控制投资,按时办理工程结算;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申请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并配合做好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七)负责组织工程监理和施工等招标工作,制定招标方案。组织工程招标设计及招标文件的编制、审查。组建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人资质,择优选择中标人。
  (八)组织编制上报在建工程度汛计划,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管理工程建设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和文明工地创建等工作。
  (九)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组织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档案专项验收通过后做好工程档案的移交、上报工作。
  (十)编制上报工程建设情况报告,定期报送计划、进度,按规定上报统计、安全、财务报告、绩效评价等统计和工程信息。
  (十一)负责工程验收计划的制定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做好各项工程验收准备工作。
  (十二)项目投入使用前,协助管理单位做好生产准备工作。
  
第三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
  
  第十条 项目实施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定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的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业绩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 发布招标信息前,项目法人或者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向招投标管理部门报送招标报告、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地方配套资金计划落实情况以及征地拆迁完成情况等资料。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对工程规模大、技术难度高的项目应当组织招标文件审查。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或者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投标人资格、资信的审查。工程招投标实行网上报名,对于没有通过《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暨诚信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诚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名的投标人,项目法人或者招投标代理机构不得准予报名和出售招标文件。
  
  第十四条 评标结束后,项目法人或者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评标报告,并在《诚信管理系统》中进行网上招标备案。评标报告报备不及时或者评标报告内容不完整的,不予发布中标信息。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当按季度对中标人履约情况在《诚信管理系统》中进行考核评分并及时上报,评分应客观、公正。各市水利(务)局招标办应当对项目法人报送的考核结果进行初评并认定,对考核结果和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项目应当要求项目法人重新考核。
  
第四章 建设监理管理

  
  第十六条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第28号令),通过招标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承担的监理业务必须与所持资质证书的级别相对应。禁止越级承揽、转让监理业务和未经项目法人批准进行分包。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承诺,选派满足要求的总监及监理人员组建现场监理机构,细化监理规划和细则,确定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依据监理规划、细则和合同规定开展监理工作,对工程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按照监理规范要求,加强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严格把好每道工序完成后的验收签字、确认关,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予以纠正。
  
第五章 勘察设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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