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工程的建设位置、规模、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等须符合《全国重点地区地区中小河流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工程项目由市水利(务)局组织编报初步设计,省水利厅负责审批;涉及省界河流项目,省水利厅在报请流域机构完成初步设计复核后批复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由市水利(务)局主持,审查结果报省水利厅核备;涉及省界河流项目的施工图审查由省水利厅主持。 第二十四条 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内容在完成事前备案后,原设计单位编制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并报原初步设计批复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六章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管理各方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质量缺陷备案和检查处理制度,落实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和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联合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由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组以工程所在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为主,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可派员参加。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第三方检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制订检测计划,由项目法人报质监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各级水利(务)局和工程参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水利部和本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组织体系。 第三十条 各市水利(务)局负责辖管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省水利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在工程安全管理方面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 组建安全生产领导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重大问题。 (二) 建立安全施工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 (三) 制定安全生产措施方案。 (四)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三十二条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筹集,按照批准的投资比例分别落实到位;中央投资资金须用于主体工程建设。 第三十四条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奖促治、安排年度项目、下达建设资金和奖励资金的重要参考。绩效评价工作由省水利厅、财政厅每年组织一次。绩效评价工作的程序和方法严格执行财政部、水利部及省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要求,建立健全财会机构,配备财会人员,并保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根据财政部门建帐监管要求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专帐核算,合理设置会计科目,正确核算建设成本。 第三十六条 工程完建后,项目法人要按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8)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请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八章 工程验收管理 第三十七条 工程验收工作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执行,各市水利(务)局要抓好工程验收管理工作,督促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60天内完成验收工作计划的制定,经市水利(务)局初审后报请省水利厅核备。 第三十八条 工程验收分项目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大类。项目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工程验收等。政府验收包括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等。 第三十九条 单位工程完成后需要投入使用的,由市水利(务)局组织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省水利厅派员参加;市水利(务)局需在投入使用验收前将验收相关资料向省水利厅报备。需进行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验收的,由地方政府组织验收。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验收按相关行业规定要求执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省水利厅主持,也可委托市水利(务)局进行。 第四十条 竣工验收由省水利厅主持,也可委托市水利(务)局进行。申请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完成工程质量检测、参建单位工作报告汇编、专项验收工作报告、质量监督报告、安全监督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决定书以及竣工验收自查报告等。 第四十一条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按照验收管理权限和要求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