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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商务部
【发文字号】 财办建[2010]67号
【颁布时间】 2010-08-05
【实施时间】 2010-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5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流通领域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等项目资金申报的通知

[接上页]
(四)中小商贸企业参展费补助项目采取项目法管理,具体申报程序为:
  对于商务部主办的展会,在展会结束后,由承办地省级财政、商务部门组织参展企业和展会主办单位申报,对企业申报材料[包括相关合同、费用支付凭证(包括付款单据、费用发票和记账凭证)、参展期间成交情况以及展位图片等,下同]进行初审并提出安排初步意见,于2010年9月15日前向财政部、商务部提出参展费补助资金申请。两部对各地申报材料及时审核,根据审核结果财政部下达专项资金,各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应当及时转拨到项目承办单位。
  对于商务部引导支持的展会,由展会主办单位在展会结束后组织企业申报并对企业申报材料(同上)进行初审后,于2010年9月15日前向财政部、商务部提出资金支持申请。财政部、商务部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拨付资金。
  (五)城乡市场监测和商贸服务行业统计体系建设项目,采取因素法将专项资金分配到地方使用管理。
  
  三、相关要求
  各地要切实做好有关项目申报、评审、组织实施、审核验收和资金拨付等工作,按规定用好专项资金,相关评审工作经费应从严控制支出范围,专项用于项目评审、验收和审核等工作。财政部、商务部将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并组织不定期抽查。对于未按要求开展工作、工作进度过慢或资金使用管理存在问题的地区,将相应调减专项资金分配规模。对在资金使用管理方面违反财经制度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1.试点项目地区名单
  2.申请融资担保费用补助的担保机构和中小商贸企业所需条件
  3.申请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的保险机构和商贸企业所需条件
  4.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展会目录
  5. 2010年中小商贸企业市场开拓项目申报指南
  6.丝绸品牌企业营销网络及品牌建设项目要求
  7.2010年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汇总表(略)
  8.申请融资担保费用补助的担保机构和中小商贸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9.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略)
  10.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略)
  11..地方国内贸易信用险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表(略)
  12.地方国内贸易信用险财政补助资金资助情况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附件1:
  
  
试点项目地区名单
  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项目试点
  

  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黑龙江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标准化菜市场项目试点
  石家庄市、太原市、合肥市、长沙市、兰州市
  早餐示范工程项目试点
  吉安市、青岛市、南宁市、深圳市、西安市
  融资担保费用补助项目试点
  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广东省
  老字号企业连锁经营试点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
  丝绸品牌企业营销网络及品牌建设试点
  浙江省、江苏省、广东省、四川省、山东省、安徽省
  附件2:
  
  
申请融资担保费用补助的担保机构
  和中小商贸企业所需条件
  

  
  一、申请补助资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东部地区达到4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达到2000万元以上,县属担保机构实收资本东部地区可降至2000万元,中西部地区可降至1000万元。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3.经济效益良好,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4.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5.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占其担保总额的20%以上。
  6.上年度贷款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
  7.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8.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及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二、申请补助资金的中小商贸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下同):
  1.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
  2符合财政部《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229号)规定的中小商贸企业相关标准及条件。
  3.近三年在业务经营和财税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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