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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安全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培训机构提高培训质量和管理水平,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规定要求,决定对全市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复审评估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评估检查目的 加强对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健全培训质量评估机制,完善培训机构建设,促进培训机构加大投入,改善培训条件,健全培训制度,改进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复审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整合、动态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对培训机构进行复审评估检查。 二、复审评估检查范围 全市三级安全培训机构 。 三、复审评估检查内容 复审评估检查主要内容。培训机构设置、注册资金或开办费、管理人员及办公场所、教师、教学及生活设施等必备条件情况,以及培训师资队伍、教学研究、组织实施、培训业绩和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对每项指标按评估标准打分,满分为100分(其中:初次认定指标占35%、复审考核指标占65%)。80分为合格,79-60分为限期整改,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复审评估检查安排 (一)培训机构自查阶段(8月初至9月底)。培训机构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要求、《天津市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 》(见附件一)内容进行自查,总结成绩与经验,查找问题与差距,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培训机构概况、开展安全培训的办学条件和师资力量、培训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和管理制度情况、近三年来开展培训工作的主要成绩和特色、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打算、拟申请的培训范围、师资专业力量等方面情况进行简要说明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并将自查报告以书面形势以及复审材料汇总(见附件二)于10月10日前报市安全监管局培训处。 (二)现场复审评估检查阶段(10月15日至12月15日)。市安全监管局将组织现场评估检查组,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天津市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 》对培训机构进行现场复审评估检查。 (三)评审结果确定阶段。市安全监管局将汇总现场评估的结果在市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对社会无异议、符合条件的,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复审合格的培训机构研究批准,换发相应培训资质证书。对复审不合格的培训机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培训资质。 五、复审评估检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现场评估检查组要全面听取复审评估培训机构关于安全培训自查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现场评估检查组要深入现场进行实地检查,既要核查培训设施、培训场地、后勤保证等硬件,又要核查文件资料、培训档案、管理制度等软件,多渠道了解培训情况。 (三)反馈意见。现场复审评估检查结束后,评估检查组要向复审评估培训机构通报现场复审评估检查情况,提出整改建议和要求。培训机构要按照评估检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 六、复审评估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安全培训机构要高度重视复审评估检查工作,加强领导,认真制定自查方案,深入细致地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各方面准备工作。 (二)现场评审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廉洁自律,认真履职,严格遵守保密法规。 (三)现场评审人员与复审评估培训机构之间存在关联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复审评估机构发现本单位与现场复审评估检查人员存在关联的,有权提请其回避。 附件: 1.天津市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 2.现场复审评估检查备查材料清单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1: 天津市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认定标准
附件2: 现场复审评估检查备查材料清单 1.复审机构自查报告; 2.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机构章程(复印件、原件备查); 3.注册资金或开办费证明材料; 4.办公场地、教学生活设施产权证明或租赁契约原件(租赁的,租赁期限需在3年以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