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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2010]115号
【颁布时间】 2010-08-12
【实施时间】 2010-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6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河道杂船开展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保障防洪安全,改善河道环境,维护水域秩序,打造最佳城市水环境,根据“三区三城”建设目标和《打造最佳城市水环境三年行动计划》要求,结合水环境改善与饮用水安全保障示范城市的创建,市政府决定对市区河道水域内影响防洪安全、破坏河道环境、扰乱水域秩序等的各类船只(以下简称杂船)进行专项整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三区三城”建设目标要求,统一部署,整体推进,多方联动,属地负责,集中清除,长效管理,全面优化城市水环境,全力提升苏州城市整体形象。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清除市区河道各类杂船;
  (二)严格落实长效管理措施,确保市区河道不再出现杂船。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6月10日至8月10日)。
  主要是对市区河道的杂船进行排查,摸清船主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家庭住房、船舶吨位、结构、作业性质、船证等情况,逐条编号登记造册。
  (二)宣传动员阶段(8月11日至9月15日)。
  主要是在前阶段排查的基础上,征求各方意见,制定整治方案,进行动员部署,明确任务要求;印发整治通告,开展舆论宣传,营造整治声势,引导船户自觉纠正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政府实施整治。
  (三)集中清理阶段(9月16日至9月30日)。
  主要是联合执法,组合出拳,强势展开杂船整治行动。对于市区河道内的废弃船、沉船、空置船等无主杂船直接吊装上岸,统一拆解销毁;在进一步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的同时,对既不自行处置,又不交由政府统一处置的杂船,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清除。
  (四)长效管理阶段(10月1日起)。
  主要是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及时研究处置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工作措施常态化,巩固整治成果。
  
  四、职责分工
  市委宣传部:负责专项整治期间的新闻宣传工作,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目的意义的宣传,营造健康向上的舆论氛围,引导社会各界理解支持杂船整治行动。
  市教育局:负责协调各区妥善安置相关船户子女转校就读事宜。
  市公安局:负责配合各区清查杂船居住人员,协助开展杂船整治工作。加强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确保整治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区、各部门开展杂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纪查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人员。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区杂船专项整治所需资金,监督资金的使用。
  市住建局:负责会同各区按有关规定做好市区籍船民上岸后住房保障协调工作。
  市水利(水务)局、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负责协助各区做好杂船调查摸底工作;牵头组织制定实施方案,配合各区开展联合整治;负责处置无主杂船,预防和制止新增杂船进入市区,做好市区河道的长效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航道内杂船的整治,做好杂船安全迁移保障工作,预防和制止杂船进入主航道,规范运输船只在市区范围航道内的行驶行为,落实市区航道的长效管理。
  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做好捕捞证审核确认工作,及时收回、注销不再从事捕捞作业船户的捕捞证;会同各区明确渔船停泊场所,规范渔船的停泊和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依法查处杂船破坏水环境的各类行为,配合各区开展联合整治。
  市信访局:负责会同各区做好杂船整治中的信访工作,协调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做好信访稳控。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梳理相关法规、政策并对外发布,研究解决专项整治过程中遇到的政策法规问题,对联合执法进行具体指导。
  苏州工商局:负责依法取缔杂船无证无照经营,配合各区开展联合整治。
  苏州供电公司:负责查处和纠正杂船违规私接电线行为,配合各区开展联合整治。
  各区政府、管委会:全面履行属地责任,建立杂船整治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联合相关部门,发动街道(乡镇)、社区(村)力量,认真执行政策措施,开展专项整治。负责做好船民宣传、调查、建档、教育、引导、处置等工作,积极帮扶解决本地船民就业、住房、就学等困难,落实长效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河道杂船不仅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破坏城市水环境,妨害河道交通、防汛安全,扰乱临河居民生活秩序,而且存在极大的社会治安和消防隐患。各区和各有关部门,要从“三区三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杂船清理工作,作为打造最佳城市水环境、最干净城市和创建水环境改善与饮用水安全保障示范城市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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