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青卫农社字[2010]34号
【颁布时间】 2010-08-09
【实施时间】 2010-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6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全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


  崂山、城阳、黄岛三区及五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青发〔2009〕15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市农村卫生改革步伐,巩固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取得的成果,增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确保农村居民获得均等化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行全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重要性
  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是指在区(市)卫生局的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下,以镇(街道)为单位,对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人员、业务、药械、房屋、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的管理方式。通过近几年的努力,我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农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得到较好落实,农民健康权益得到保障。但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有的镇(街道)卫生院通过药品统一代购分发获利,收取风险抵押金、保证金等不合理费用,侵犯乡村医生利益;有的区(市)至今尚未开展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导致辖区内农村医疗秩序混乱,就医环境较差。
  实施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是符合农村居民意愿和农村卫生实际的改革措施,对于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农村卫生资源,提高镇村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素质,规范医药市场和服务行为,巩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促进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满足广大农村居民医疗卫生需求具有重要作用。在当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进一步完善和发展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对于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农村卫生机构的服务模式和补偿机制,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用较低的费用提供较优质的服务,努力满足农村居民医疗卫生需求。各区(市)卫生局要高度重视,坚定信心,坚持方向,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完善和发展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
  
  二、加强镇村医疗卫生机构规划设置与建设,明确功能定位
  ㈠合理规划、设置和建设镇村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农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设置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每个镇(街道)至少要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因乡镇撤并造成当地居民就医不方便的地方,可设立卫生院分院。中心卫生院与一般卫生院的比例宜控制在1:3-4,区(市)城区所在地一般不设中心卫生院。市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应有一所村卫生室。对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可合并设立村卫生室;镇(街道)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再设立村卫生室。村卫生室的房屋面积应不低于80平方米,且必须做到四室分开,基本装备要按照市卫生局规定的标准合理配备,不断提高村卫生室服务能力,保证村卫生室发挥应有的功能。
  村卫生室的设置应当由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向区(市)卫生局申请,其法人代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㈡规范镇村医疗卫生机构名称。镇( 街道)卫生院统一冠名为××镇(街道)(中心)卫生院。镇(街道)卫生院原则上只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名称,但必须确定镇(街道)卫生院为第一名称。村卫生室统一冠名为××镇(街道)××村卫生室;推行农村社区化建设的区(市),其社区卫生室统一冠名为××镇(街道)××社区卫生室,此类的社区卫生室按村卫生室进行管理。村卫生室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㈢明确镇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镇(街道)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受区(市)卫生局的委托,负责履行本辖区内卫生管理职责,在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的同时,承担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和指导职能;中心卫生院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承担协助区(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等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