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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青卫农社字[2010]34号
【颁布时间】 2010-08-09
【实施时间】 2010-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6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全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

[接上页]

  四、加强组织领导,保证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持续发展
  ㈠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卫生局要从统筹城乡发展、落实医改任务、推动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区(市)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全面推进。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和社会性很强的体制创新,各区(市)在实施过程中,要注重总结推广一体化管理经验,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逐步完善制度建设,做好巩固、丰富内涵和规范管理工作,保证一体化管理健康发展。
  ㈡明确工作目标。各区(市)要在前期开展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基础上,按照医改新要求,适应新形势,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确保2010年底前各区(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率要达到80%以上,2011年底前全市所有镇村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部实施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有条件的区(市)要积极开展农村卫生市、镇、村一体化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水平。为确保上述目标如期实现,市卫生局将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各区市年终目标绩效考核。
  ㈢强化督导检查。各区(市)卫生局要积极为当地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并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主动征得有关部门的支持;要进一步加强对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制订和完善考评指标体系,定期组织专项督导检查,推动这项工作的落实。通过实行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促进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协调发展,确保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切实推动医改各项任务在农村的落实和医改目标的顺利实现。
  ㈣正确处理镇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关系。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其核心是管理。在实行过程中,应将工作的重点放在管理上,通过对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人员、业务、药械、房屋、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的管理,强化(街道)镇卫生院对村级卫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使镇村两级卫生机构在服务功能上明确、在资源上协调、在效能上一致,避免相互争夺市场、分割资源和分解服务的无序状态。同时,按照一体化管理的原则,建立镇村两级卫生组织在管理运行机制上的内在联系,处理好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当前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在利益分配上要充分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好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借一体化管理的名义向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确保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健康持续发展。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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