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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5.危险化学品。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6.烟花爆竹。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违规异地存储烟花爆竹,违法经营礼花弹的。 7.民用爆炸物品。 (1)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2)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8.特种设备。 (1)使用未经登记或检测的特种设备的; (2)使用漏审、漏检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9.海洋渔业。 (1)无证从事海洋渔业捕捞、养殖或运输作业的; (2)违规超航区、超抗风浪等级作业的; 10.冶金等工业企业。 (1)违反冶金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 (3)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三、方法步骤 (一)明确打击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业单位要结合今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落实省委〔2008〕17号文件专项督查、大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在对今年以来发生的事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的重点内容,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实施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组织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经信、城乡建设、工商、质监、商务、旅游、海事、监察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专项行动要注重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格规定标准,加强督导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严格掌握标准,防止流于形式,要及时发现和解决本地本部门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通过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专家检查、跟踪检查以及区市间互查等多种方式,增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市政府安委会将组织督查组对重点地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是“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第三次和第四次集中行动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深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力措施。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难点问题,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强化打击治理措施。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严格责任分工,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动,强化专项整治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抓住重点,严厉打击。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事故多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行业和单位,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要坚决打击和铲除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保护伞”,坚决查处包庇、纵容、支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政府工作人员,坚决查处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