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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挡位配置数:额定功率40-60马力段(含60马力),不少于8个挡(f+r);额定功率60-80马力段(含80马力)不少于10个挡(f+r);80马力以上,不少于11个挡(f+r)。 3.转向机构:额定功率80马力(含)以上时至少应有液压助力。 4.换挡方式:额定功率60马力(含)以上应是啮合套换挡或同步器换挡或动力负荷换挡。 5.动力输出轴至少一组,额定功率80马力(含)以上应有双速或多速,并且能方便地进行切换。 6.液压输出:额定功率60马力(含)以上至少应配置一组输出。 7.安全框架:额定功率80马力(含)以上至少应配置安全架或安全驾驶室,并配置安全带,其强度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8.液压悬挂装置应符合gb/t 1593.1-1996《农业轮式拖拉机后置式三点悬挂装置 第1部分:1、2、3和4类》或gb/t 1593.2-2003《农业轮式拖拉机后置式三点悬挂装置 第2部分:1n类》或gb/t 1593.4-2004《农业轮式拖拉机后置式三点悬挂装置第4部分 0类》的要求。 9.动态环境噪声和驾驶员操作位置处噪声应符合gb 6376-2008《拖拉机 噪声限值》的要求。 10.动力输出轴变负荷平均燃油消耗率、最大牵引功率工况下的牵引比油耗应符合部级推广鉴定的要求。 11.排气烟度应不大于4.5 fsu或符合ny 1629-2008《拖拉机排气烟度限值》的规定。 12.近两年累计销售总量按以下原则划分:
(二)手扶拖拉机 1.额定功率不大于15马力(11.0 kw )。 2.额定功率10马力以下的挡位数不少于4个(f+r),10马力以上(含)的挡位数不少于8个(f+r)。 3.动态环境噪声应符合gb 6376-2008《拖拉机 噪声限制》的要求。 4.发动机变负荷平均燃油消耗率应符合gb/t 13875-2004《手扶拖拉机 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 5.近两年累计销售数量不低于5000台。 (三)谷物联合收获机械 1. 动态环境噪声和驾驶员耳位噪声应符合gb 19997-2005《谷物联合收割机 噪声限值》的要求。 2. 配套动力应符合下列要求:简易型联合收割机配套动力应不小于12马力且具有清选功能;非简易型轮式全喂入联合收割机配套动力应不小于60马力且割幅不小于1200mm。非简易型履带式全喂入联合收割机配套动力应不小于20马力;半喂入联合收割机的两行机配套动力应不小于12马力,三行机配套动力应不小于25马力,四行机配套动力应不小于35马力。 3. 非简易型联合收获机械应配置风量可调节的清选装置和倒车报警装置以及停车制动器锁定手柄。带自卸粮箱的机型应设置粮箱报警器。 4. 离地间隙应符合下列要求:轮式全喂入联合收获机械最小离地间隙不小于250mm;履带全喂入联合收获机械最小离地间隙不小于180mm;半喂入联合收获机械最小离地间隙不小于170mm。 5. 履带式联合收获机械对土壤单位面积上接地压力不大于24 kpa。 6. 简易型联合收获机械的总损失率:小麦不大于1.5%,水稻不大于3.5%;含杂率:全喂入不大于7%,半喂入不大于10%。 7. 非简易型全喂入联合收获机械的总损失率、含杂率和破碎率应符合jb/t 5117-2006《全喂入联合收割机 技术条件》中第4.1条要求。 8. 半喂入联合收获机械的总损失率、含杂率和破碎率应符合gb/t 20790-2006《半喂入联合收割机技术条件》中第4.1条要求。 9. 近两年累计销售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简易型联合收获机械配套动力小于25马力的销售数量不低于1000台,配套动力大于等于25马力的销售数量不低于500台。非简易型轮式全喂入联合收获机械销售数量不低于200台;履带全喂入联合收获机配套动力小于25马力的销售数量不低于1000台,配套动力大于等于25马力小于50马力的销售数量不低于500台,配套动力大于等于50马力的销售数量不低于200台。半喂入联合收获机械销售数量不低于100台。 (四)玉米、马铃薯收获机械 1. 动态环境噪声和操作者位置处噪声应符合gb 19997-2005《谷物联合收割机 噪声限值》的要求。 2. 玉米收获机械的总损失率、籽粒破碎率、果穗含杂率、籽粒含杂率应符合gb/t 21962-2008《玉米收获机械 技术条件》中第5.2条的要求。 3. 马铃薯收获机(挖掘机)的明薯率、伤薯率和破皮率应符合ny/t 1130-2006《马铃薯收获机械》中第4.1.1条要求,马铃薯联合收获机的损失率、伤薯率、破皮率和含杂率应符合ny/t 1130-2006《马铃薯收获机械》中第4.1.2条要求。 4. 近两年累计销售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背负式玉米收获机械销售数量不低于200台,3行以下自走式玉米收获机销售数量不低于150台,四行以上自走式玉米收获机销售数量不低于50台。马铃薯收获机(挖掘机):配套动力小于等于25马力的销售数量不低于500台;配套动力大于等于25马力的销售数量不低于100台。马铃薯联合收获机销售数量不低于20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