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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函[2010]85号
【颁布时间】 2010-08-17
【实施时间】 2010-08-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9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建立实施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对印章刻制行业的治安管理,规范和提高印章制作工艺,防范、打击制售假印章、假证件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全市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0〕36号)、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公安机关公共复杂场所特种行业治安防控网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冀公治〔2009〕313号)文件精神,现就建立和使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印章纳入信息系统联网管理及使用标准印章的重要意义
  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是治安综合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各种经济犯罪案件逐年增加,特别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传统印章刻制工艺落后、技术水平低、防伪程度不高、管理手段滞后的漏洞,置国家利益、公共安全不顾,伪造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印章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我市的经济秩序和治安秩序。提高印章制作质量,实现印章治安信息网络化管理,已成为公安机关预防、发现、打击印章业犯罪,提高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按照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建立了印章管理系统,使用新型网络编码印章,实现了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提高了管理水平,降低了利用伪造印章进行诈骗的犯罪率。而我市各用章单位还延用着传统的印章,使部分企业在外地办理业务时极其不便,影响了我市的经济发展。在全市建立和使用通过公安部部级鉴定的“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可以实现印章信息(包括图形、加密网纹、公众识别码等)从登记、审批、制作、验印、比对、存储的全程计算机联网自动化管理,真正达到易识别、难仿制、好管理的目的。因此,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强化印章网络化管理、使用防伪网络印章的重要意义,不断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切实提高预防、发现和打击伪造印章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保障印章用户的合法权益。
  
  二、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印章的范围及期限
  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院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外地驻石办事机构的行政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发票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含钢印和银行专用铜章)等所有冠以单位名称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在新刻(换)制印章时一律到公安机关办理印章审批备案入网手续,并由具有刻制公章资质的单位按《公安部公共安全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统一刻制,配发印章入网备案管理卡和双密码查询手册。对原已刻制现仍在使用的印章(含钢印、铜章)暂可使用,但须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印章审批备案入网手续;对因磨损严重等无法录入系统的印章需重新备案刻制;对达不到公安部《标准》要求的,要在2012年1月1日前逐步更换为符合公安部《标准》的印章,届时,传统印章将停止使用。今后,凡未按标准要求刻制的印章和未纳入市公安局《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印章,均视为非法印章,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印章入网及规范刻(换)制印章的办理程序
  凡刻(换)制印章的单位或个人,需按照公安机关刻制公章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如:上级主管证明、事业单位需携带其法人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明、工商营业执照、代码证、发票章需持税务部门介绍信及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到当地行政服务中心或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按规定填写审批表,办理备案入网准刻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行业和部门,一定要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形成系统建设的合力。公安部门是印章信息系统建设的牵头单位,要结合当地实际,对信息系统的建设进行科学的规划。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分工合作,齐抓共管,配合支持此项工作,全面规范印章治安管理。各级公安、工商、编办、税务、质监、物价、民政、金融等部门,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年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变更、年检;代码证、年检;税务登记证、变更、领购发票;收费许可证、年检;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账户开立、印鉴预留、开户许可证年检;车辆挂牌、年检等业务时,要求客户使用具有防伪功能,且能进入全国印章信息系统的查询、比对的《标准》印章,对没有纳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用户,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用户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入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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