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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眉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川委厅〔2010〕26号),设立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市卫生局承担的餐饮服务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将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审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市卫生局。 (五)加强消费环节食品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的职责。 (六)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四)负责化妆品的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的审核工作。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六)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国家和行业医疗器械产品标准、保健食品市场准入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七)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质量标准和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和医院制剂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管中药材市场。 (八)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 (九)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十)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 (十一)指导区、县消费环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二)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机关日常政务,负责会议组织和统计、文秘、机要、档案、信访、保密、督查督办、安全保卫和行政后勤管理;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新闻宣传工作和应急管理的组织协调;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系统信息化建设;编制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年度预(决)算,统筹安排和管理各项资金和经费,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罚没物资的监督管理,承担局机关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行政许可科)。 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复核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有关备案工作;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消费环节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工作。 (三)食品安全监管科。 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 (四)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 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有关管理规范,监督国家有关标准的执行;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的监测工作,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信息的分析、预测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负责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工作;组织查处保健食品、化妆品方面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