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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四)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拟订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负责文电、政务公开、人事、劳资、信息、保密、档案、提案、议案、信访、绩效管理、党组日常事务、机关后勤等工作;负责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对外交流和合作;承担市级安全专家组工作。 (二)法规宣传教育科。 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综合性重大政策和文件,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承担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监督检查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活动。 (三)综合监督科。 依法指导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冶金、建材、烟草、商贸等行业及其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交通、建筑、水利、林业、旅游等)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参加相关行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承办市政府安委会日常工作(承担眉山市人民政府安委会的综合协调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织拟订安全生产规划和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研究和推广工作;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承办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矿山监督管理科。 依法监督检查煤矿、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行业及其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安全情况,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责组织、指导矿山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安全标准化、相关安全科技发展工作,参与煤矿整顿关闭及煤矿事故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承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负责煤矿救护体系建设及矿山救护队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实施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监督矿山安全培训。 (五)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 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承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实施相关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有关安全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监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培训。 (六)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 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有关职业卫生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参加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七)行政许可科。 承办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行政许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考核颁证等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