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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眉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眉府办发[2010]46号
【颁布时间】 2010-08-16
【实施时间】 2010-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9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八)纪检监察室。
  负责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在本系统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协调全市安监系统的执法监察、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负责机关党务、行政效能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从原市经济委员会“连人带编”划转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驾驶员临时用工控制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责任分工。市安监局负责作用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局负责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市安监局和市卫生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眉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眉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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