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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眉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眉府办发[2010]40号
【颁布时间】 2010-08-16
【实施时间】 2010-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9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眉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川委厅〔2010〕26号),设立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规划和建设局承担的全市住房管理和建设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取消、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规划管理、测绘管理和城市规划执法职责划给市城乡规划局。
  (四)将指导城市公共客运建设和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五)将指导全市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的建设管理及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职责划给市水务局。
  (六)将人民防空职责划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七)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职责。
  (八)加强建筑节能和新材料、新技术推广应用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以及相关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制定相应监督管理办法,进行行业管理。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研究制定全市住房及住房保障的建设、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研究制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划及相关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有关保障性住房的资金安排。
  (三)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制定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和发布全市统一定额;组织制定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四)主管全市建筑业和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室内外装饰装修市场以及工程监理、施工安全、工程造价、工程交易、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检测;负责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以及市场准入管理;草拟建筑业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
  (五)主管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和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建设项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批。
  (六)指导全市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负责眉山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市档案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管理;指导房地产开发、评估、交易、权属管理、白蚁防治、城镇房屋拆迁等工作;监督管理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及市场准入。
  (八)负责城市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
  (九)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与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新成果推广应用。负责指导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工作。
  (十)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和协调全市建设系统的招商引资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全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十二)参与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制度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全市建筑行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建设行业协会、学会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市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协调、文电处理和外事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新闻发布、政务信息和目标管理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管理文书档案和城镇建设档案;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局属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机要和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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