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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0]91号
【颁布时间】 2010-08-12
【实施时间】 2010-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0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平顶山市煤炭洗选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平顶山市煤炭洗选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平顶山市煤炭洗选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为进一步明确政策要求,强化目标责任,加大工作力度,深入推进平顶山市煤炭洗选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严峻形势
  煤炭洗选加工是提高煤炭产品质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施环境保护的有效途径,是实现煤炭资源洁净、高效、综合利用的重要措施。煤炭高效洗选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目前我省原煤入洗比例为50%,大多数煤炭洗选加工企业规模不大,环境污染较重,精煤回收率不高,市场竞争能力较弱。特别是近期以来,部分地方违反城乡规划,违法占用土地,低水平重复建设煤炭洗选企业,广大人民群众反应强烈。这一问题在平顶山市较为集中和突出。在国土资源部2009年度土地卫星遥感执法检查工作中,平顶山市被查处的违法违规占地煤炭洗选厂达17家,占地340亩。平顶山市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促进煤炭洗选企业合理布局,提升产业集中度和整体发展水平,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节约利用,着力改善生态环境,为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确定整治对象
  专项整治的对象为:
  (一)未取得审批手续,无证照擅自开工建设和生产的煤炭洗选企业;
  (二)破坏区域生态环境,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煤炭洗选企业;
  (三)建设规模“报(批)大建小”的煤炭洗选企业;
  (四)缺乏煤炭资源的煤炭洗选企业;
  (五)位于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地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符合城乡规划的煤炭洗选企业;
  (六)使用国家淘汰目录中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产品)的煤炭洗选企业。
  
  三、落实工作要求
  (一)现有煤炭洗选企业按以下要求进行整治。1.现有矿井型煤炭洗选企业和为独立焦化厂配套的煤炭洗选企业有关手续不全的要限期完善手续,否则予以取缔关闭;其他煤炭洗选企业凡没有项目备案批复、土地和建设手续、煤炭经营许可证,环保、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未达标,在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地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以及不符合城乡规划的,要限期取缔关闭。2.现有煤炭洗选企业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生产工艺的要坚决淘汰,否则予以停产并限期治理。3.采用跳汰洗选工艺的企业要实现水闭路循环,扬尘、噪音必须达到职业卫生和环保要求标准;对煤矸石等副产品要采取合理措施,进行综合利用。群矿煤炭洗选企业要配套建设煤矸石综合利用设施,厂区露天煤场要按标准配套防风抑尘网或封闭煤场。采用干法洗选工艺的生产车间应封闭运行,符合职业卫生保护标准。
  (二)新建煤炭洗选企业按以下要求进行整治。1.严格控制单独建设煤炭洗选企业。新建群矿配套煤炭洗选企业单个设计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90万吨/年,应采用重介、跳汰洗选工艺。2.省煤炭企业所属煤矿原则上应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采用重介、跳汰等洗选工艺。3.为独立焦化厂配套建设的煤炭洗选企业单个设计建设规模不得低于60万吨/年,应采用重介、跳汰洗选工艺。4.凡新建煤炭洗选企业应经项目备案同意、环评批复,依法取得用地和建设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已开工建设、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立即停止施工,限期完善有关手续后方可继续建设,否则予以关闭。
  (三)取缔关闭要求。由县(市、区)政府发布公告,公布被取缔关闭煤炭洗选企业名单。有关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被取缔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停止供水供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填平场地并恢复地表植被,工业场地要达到复垦或其他利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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