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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
【发文字号】 银公字[2010]第209号
【颁布时间】 2010-08-16
【实施时间】 2010-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0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行业自律,增强社会责任,体现服务意识,进一步规范上海市银行业存款业务竞争行为,维护会员单位共同利益,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上海市存款业务稳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储蓄管理条例》等各项法律法规及《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章程》、《上海市银行业自律公约》、《上海银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等有关规定,经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商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存款业务自律的宗旨:依法合规经营,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保障客户权益,共同促进存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存款业务自律的基本要求: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诚信经营,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存款业务,不损害客户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四条 本公约适用于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各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会员单位)。会员单位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维护上海银行业的整体形象。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本公约所称的存款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因吸收存款、管理存款业务而产生的一切金融活动。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认真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相关规定,规范存款账户管理。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自觉严格执行存款业务有关利率、汇率政策。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设备等渠道建设,提高银行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满足客户存款服务需求。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从客户角度出发,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完善系统功能,优化服务流程,为客户提供全面、便捷的多元化服务,建立和谐银客关系。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对下属各级网点的检查,及时自查自纠存款业务中发现的违章、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章 自律约定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存款业务,不得以下列形式吸收客户存款:
  (一)采取存款“贴水”、高套利率档次、套用人民币同业间利率、提前支取享受原利率、虚增存款计息积数及其他擅自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二)向存款人或关系人支付正常利息以外的任何名义的吸储费、协储费、咨询费、手续费等不正当费用;
  (三)以存款“公关”的名义,采取向存款人或关系人馈赠礼品和现金、为客户报销费用等方式与客户存款金额直接挂钩;
  (四)通过 “存贷强制挂钩”的方式吸收客户存款;
  (五)通过办卡、购买理财产品、第三方存管等业务名义,违反“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原则,误导、强拉客户办理存款;
  (六)通过向客户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承担相关费用等方式吸收客户存款;
  (七)随意压低、豁免代收、代付业务手续费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客户存款;
  (八)通过户外广告、媒体、手机短信等宣传手段进行“有奖储蓄、赠送实物、积分换现金(或其他实物)”等高于法定存款利率的宣传或者以内容不真实、概念模糊,容易产生歧义的文字进行宣传,欺骗、误导客户存款;
  (九)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吸收客户存款的行为。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之间应实行公平竞争,不得有(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采用寻求行政干预等非市场化手段,阻止和排斥其他会员单位开展存款业务;
  (二)采取给好处费或许诺给好处费等手段,挖走其他会员单位客户;
  (三)与客户串通,提供虚假资信证明或其他资料,从其他会员单位套取存款;
  (四)在公开场合使用有损其他会员单位利益和形象的言辞和宣传用语营销存款业务;
  (五)以延压票据等方式,截留他行客户存款。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存款业务内部管理,保障存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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