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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规范存款产品设计,不得以产品创新的形式规避利率管理规定; (二)加强风险管理,严格按规定进行存款业务核算; (三)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存款统计,不以任何手段虚增、虚减存款; (四)不对非存款部门下达存款考核指标,不将存款指标作为考核工作业绩的唯一指标与员工个人工资、奖金、福利、行政职务安排等挂钩分配; (五)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完善存款业绩评价标准,不片面追求存款时点数及市场份额考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有义务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公约,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发现下属网点和个人违反本公约行为的应及时纠正处理,对纠正和处理不及时的将视同会员单位违约处分。 第十七条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负责对各会员单位执行本公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根据公会章程有关规定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分,同时将处分情况报其上级行和主管部门备案,并报请上海银监局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同业谴责; (四)暂时停止会员资格1至6个月; (五)取消会员资格。 除上述第(四)、(五)项的处分须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外,其余处分均由理事会决议直接作出。受到第(四)、(五)项处分的会员,有权在会员大会表决前提出听证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理事会审议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于2010年8月16日生效。 第十九条 在本公约生效后,取得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会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本公约将对其及其从业人员自动生效。 第二十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由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