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0]93号
【颁布时间】 2010-08-19
【实施时间】 201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4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河南省2010年节能目标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郑州电监办等部门制定的《河南省2010年节能目标预警调控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河南省2010年节能目标预警调控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能源局、 郑州电监办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意见》(豫政〔2010〕57号,以下简称《意见》),为加强节能目标责任管理,确保全面完成2010年我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6%和“十一五”期间下降20%的目标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范围
  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等部门重点监测我省和18个省辖市的节能目标进展情况,以及火力发电、有色、钢铁、建材、化工等高耗能行业能源消费情况。
  各省辖市根据本地实际,监测本市和所辖县(市、区)节能目标进展情况,以及重点耗能企业能源消费情况。
  
  二、重点监测指标
  (一)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及其降低率。
  (二)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及其降低率。
  (三)单位生产总值电耗及其降低率,全社会、工业行业电力消费量及其增长速度。
  (四)火力发电、有色、钢铁、建材、化工等高耗能行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及增长速度、主要耗能产品产量及增长速度。
  
  三、预警调控分级
  根据重点监测指标分析结果和节能目标任务完成进度情况,将预警级别分为三级:
  ⅲ级(黄色预警):省辖市“十一五”前四年节能目标任务完成进度不足80%且2010年以来累计用电量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省辖市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量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省辖市高耗能行业增加值和能耗比重同比上升。
  ⅱ级(橙色预警):省辖市分季度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未达到与省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任务完成进度;2010年第三季度预考核时,省辖市节能工作进展缓慢、有可能完不成年度和“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
  ⅰ级(红色预警):2010年上半年、前三季度省辖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低于与省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任务对应进度的80%;前三季度全省单位生产总值电耗上升过快或未通过国家组织的预考核。
  
  四、预警应急响应
  根据预警等级,要相应采取如下应急调控措施:
  (一)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时,要重点加快淘汰落后产能。1.对《意见》明确规定列入2010年关停范围的有色、钢铁、焦炭、铁合金、水泥等15个行业的企业,相关省辖市政府应在《意见》规定的时限之前提前予以关闭淘汰。督促有关企业加快节能改造项目建设,淘汰高耗能设备、工艺和技术。加强对已淘汰企业的“后管理”,防止死灰复燃。2.对《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等部门2010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0〕11号)明确列入关停范围的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相关省辖市政府应提前关闭或停产治理。3.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辖区内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要责令淘汰,对单位产品能耗超标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措施。
  (二)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时,在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同时,重点采取限制高耗能企业用电、控制新增能耗等措施。1.重点压缩列入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的供电量,以及钢铁、电解铝、铁合金、电石、铅锌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焦化等产能过剩行业能耗超标企业的供电量,确保节能目标任务完成。限电企业具体名单和限电量由相关省辖市政府确定,并提前将限电企业名单和顺序通知当地供电企业。供电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停止向列入限电名单的企业供电。2.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严肃查处违规新建高耗能项目。对2010年拟竣工投产的高耗能项目,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分别采取分期投产、部分投产或推迟投产等措施。引导高耗能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周期及检修时间。3.加强全社会节电。部分关闭或者全部关闭城市装饰性景观照明。各级政府机关要带头节电、节油,减少不必要的能源消耗。
  (三)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时,在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限制新增用能过快增长的同时,重点限制高耗能行业产量。1.压缩高耗能产品产量。重点限制火力发电、有色、钢铁、建材、化工等高耗能行业和其他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生产,具体企业名单和压缩产品产量由相关省辖市政府确定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2.加强经济运行调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铁路部门要严格控制火力发电、有色、钢铁、建材、化工等高耗能行业的铁路运输计划,对其中列入淘汰类落后产能的企业不予安排运输计划。按照节能发电调度顺序,在保证电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对燃煤发电机组供电煤耗超出2009年全省平均值5%以上的机组,由省能源局商有关省辖市政府确定压缩发电机组名单和发电量指标并通知省电力公司执行,同时告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3.加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能源消耗低项目的建设,支持高附加值和终端产品生产,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提高低能耗产业的比重,实现结构节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