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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淄博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8-20
【实施时间】 201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32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4.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抄报其报送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属于服务业的统计、财务数据资料。
  5.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法人单位和其他视同法人单位的资产、主要业务活动收支情况以及行业发展情况。各行业综合年报的报送时间为次年3月15日前,各行业综合季报的报送时间为季后10日前;其他国民经济核算需要报送的资料,年报的报送时间为次年3月底前,季报的报送时间为季后12日前。
  (四)有关部门的服务业统计分工。
  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水上运输业、职业技能培训(驾驶员培训)等行业的统计工作。根据统计职能分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其报送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属于服务业的全市及分区县的统计、财务数据资料。
  2.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银监分局。负责银行业与其他金融活动的统计工作。根据统计职能分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其报送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属于服务业的全市及分区县的统计、财务数据资料。
  3.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保险业的统计工作。根据统计职能分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其报送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属于服务业的全市统计、财务数据资料。
  4.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业的统计工作。根据统计职能分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其报送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属于服务业的全市及分区县的统计、财务数据资料。
  5.市财政局。负责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以及商务服务业中的会计、审计服务行业的统计工作。根据统计职能分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其报送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属于服务业的全市及分区县的统计、财务、财政数据资料。
  6.市地税局。负责三次产业税收统计以及商务服务业中的会计、审计及税务(指税务咨询及相关活动)服务行业的统计工作。根据统计职能分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其报送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属于服务业的全市及分区县的统计、财务数据资料。
  7.市国税局。负责第三产业的全市及分区县国税收入统计工作。根据统计职能分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其报送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属于服务业的全市及分区县的统计数据资料。
  8.市教育局。负责教育行业的统计工作。根据统计职能分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其报送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属于服务业的全市及分区县的统计、财务数据资料。
  9.市文化出版局。负责文化艺术业、娱乐业的统计工作。根据统计职能分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其报送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属于服务业的全市及分区县的统计、财务数据资料。
  10.市旅游局。负责旅游业的统计工作。根据统计职能分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其报送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属于服务业的全市及分区县的统计、财务数据资料。
  其他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相应的服务业统计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近年来,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强统计工作,服务业统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由于服务业分工细、差异大,涉及部门多,统计基础薄弱,传统的服务业统计仅限于系统内,不能全面反映服务业行业发展全貌。因此,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强化措施,切实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
  要把服务业统计工作纳入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市政府确定的“统一制度、部门分工、分散收集、集中核算”的组织方式,严格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本部门的行业统计工作负总责,明确本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和行业统计职能机构,明确综合统计负责人,充实统计力量,保证统计队伍的基本稳定,并在物力、财力方面予以必要的支持。进一步加强计算机网络建设,依靠现代化手段提高统计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要相互支持和配合,逐步建立协调有序的服务业统计、核算、监测体系,促进服务业统计信息交流,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源共享机制。
  
  四、依法统计,切实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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