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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人社规[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4-12
【实施时间】 2010-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34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规范》的通知(2010修订)

[接上页]
48、技工院校应根据院校的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努力组建一支专兼结合、数量适当、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师生比一般为1:20。
  49、院校应聘任(用)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它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建立外聘教师的人才库,并加强管理。
  
  第二十五条 教师
  50、技工院校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关心爱护学生,努力钻研教学业务,掌握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精心组织教学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51、理论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专业基础课教师还应具备五级(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专业理论课教师还应具备四级(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大专或高级技校以上学历和本专业(工种)三级(高级)及以上的职业资格。对尚不具备相应学历和职业资格的教师,院校应作出规划,创造条件,组织他们参加多种形式的进修与培训,在较短时间内限期达到规定学历和职业资格要求。非师范类毕业的教师必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52、教师应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教学技能,能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应了解有关专业(工种)的培养目标,了解行业、企业、专业发展态势,明确所任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熟悉教学大纲和教材体系,了解相关课程的先行、并行及后继关系;具备教学研究的能力。
  53、教师应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师周授课时数一般为l2至14课时。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每完成l课日工作量折算为3.0至4.0课时。一体化教师每课时可增加0.2-0.5系数。
  54、教师应遵守院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工院校教师行为规范,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和教学研究活动,每学期至少听课10学时,并作好听课记录和听课后的简评。应承担班主任工作,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做到教书育人。
  55、教师继续教育时间每学年不少于两周。专业课教师必须参加生产实践,每人每两年不少于二个月,其中下企业实习不少于一个月,并按要求提交实习报告或总结。院校应将专业课教师下企业实习成效作为全面考核教师内容之一,作为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资格晋升的必备条件之一。
  56、教师每年应撰写l至2篇具有一定质量的论文。
  
  第二十六条 教师队伍建设
  57、院校应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建立和完善师资培训制度,切实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尤其是理论实习一体化师资队伍建设。
  58、院校要重视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和使用,有计划地选派他们参加有关专业实践和业务进修,创造条件让他们开展教科研活动,参加教材编写、课题研发、产品设计与制造等工作,努力使他们达到江苏省技工院校名牌教师的标准。
  59、院校应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对新教师实行指导教师制度。在指导老师的带领下,组织他们备课、听课、评课,提高教学业务能力;优先安排他们到企业、车间或现场参加生产实践,提高操作技能,积累实践经验。新教师应做到一年教学常规入门,二年课堂教学过关,三至五年教学能力达标。
  
  第二十七条 业务考核
  60、院校应建立和健全教师及其他教学人员的考核制度。考核应做到过程考核与绩效考核并重,要将平时对教师的检查考核情况与全面考核结合起来,教师的全面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61、院校应建立以院(校)长为首、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教师考评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教学业务部门建立以部门负责人为组长,教研组长、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参加的考评小组。教师的平时考核由考评小组负责,年度考核由考评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应与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结合起来进行。
  62、教学人员每年的考核结果应记入本人业务档案,并与院校的选优评先、职务评聘、奖金发放、工资晋升等挂钩。对考核成绩偏低的教师应由教学业务部门调查原因,提出要求,限期改进。对确难胜任现职工作、短期内又不能达到要求的教师,院校应将其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六章 教改与教研管理

  
  第二十八条 教学改革
  63、院校应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职业能力为核心,努力加大教学改革的力度,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切实加强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努力使重点(主干)专业和重点(主干)课程达到江苏省技工院校示范专业和精品课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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