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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驻马店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4-12
【实施时间】 2010-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35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到2015年,粮食生产核心区基本普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农业面源污染加剧的势头初步得到遏制,10%的县达到省级生态县(市)标准,农村环境管理组织体系初步形成,农村环境监测和监管能力、公众环保意识明显加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体系逐步形成,农村人居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三、紧紧围绕农村环保工作重点,着力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
  
  (六)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建设。以建设“清洁水源”为目标,结合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搞好水源保护区保护与合理利用。制订切实可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保护目标和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水利部门负责抓好农村供水和人畜饮水工程建设、做好村民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水源地水质变化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生活饮用水达到卫生标准。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掌握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科学划定和调整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抓好环境保护、水质监测与管理,严禁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对分散供水水源要加强周边环境的保护和监测,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防止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卫生部门负责做好村民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卫生技术评估工作。
  
  (七)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治理。以建设“清洁家园”为目标, 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污染治理和村容村貌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步伐,有条件的乡镇和规模较大的村庄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城镇周边村镇的生活污水应纳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对居住比较分散、经济条件较差村庄的生活污水、垃圾,可采取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方式进行处理,提高生活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加快农村改厕步伐,农村集中新建住房和乡镇卫生院、中小学校、旅游景点及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要建造无害化卫生公厕。按照国家农村户厕卫生标准,把农村节水改厕同农村污染治理、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以及发展清洁能源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综合利用畜禽养殖粪便、农作物秸秆,逐步改善农村能源结构。发展改革和农业部门要把农村污染治理、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与发展清洁能源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提高建设标准,实行“一池三改”,推广“猪-沼-果”、“四位一体”等能源生态模式,逐步改善农村能源结构。
  
  (八)严格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要积极组织开展农村工业污染源的现状调查,加大监管力度,严格取缔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项目。坚持有计划开发矿产资源,严禁私采乱挖行为,对生态已遭到破坏的矿区要采取生态修复措施。对影响、干扰农村居民正常工作、生活的污染源,实施限期整改或搬迁;对不按规定进行环保审批、没有建设污染处理设施和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坚决整治或取缔、关停。加强农村新建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鼓励、引导乡镇企业采用节能降耗新技术,推行清洁生产。推广养殖废物建沼气工程、种植--养殖循环工程和秸秆氨化工程,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同时,结合乡镇发展规划,对乡镇企业进行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在乡镇工业企业污染比较集中的村镇加强环境管理,建设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发展区,逐步引导乡镇工业企业进入园区,并在园区内建设和完善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对污染集中治理。
  
  (九)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严格按照《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各地方政府要依据当地环境容量,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合理确定畜禽养殖规模,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改变人畜混居现象,改善农民生活环境。以综合利用优先为原则,引导养殖业适度规模、集中发展、种养结合。鼓励建设养殖小区,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粪便还田等措施,重点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加强畜禽养殖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等措施。科学、合理规划水库、湖泊、河流的水产养殖规模和数量,禁止在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栏养殖,对严重污染水体的水产养殖场所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禁止向湖泊、库区及其支流水体投放化肥和动物性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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