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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驻马店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4-12
【实施时间】 2010-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35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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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全面摸清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和农村生活产生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排放量及其去向,摸清农业污染物排放规律和主要影响因素,掌握农业污染的动态变化趋势,为合理规划农业生产布局、指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从源头上控制农业污染提供科学依据。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引导农民科学施用化肥、农药,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推行田间合理灌排,发展节水农业。鼓励农膜回收再利用。积极推行秸秆还田、以秸秆为主要原料的秸秆沼气、秸秆气化、秸秆发电、秸秆生产饲料肥料等,严禁露天焚烧。充分利用农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着力提高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能力。
  
  (十一)积极防治农村土壤污染。做好全市土壤污染状况的调查,摸清土壤污染现状,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土壤环境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对主要农产品产地、污灌区、工矿废弃地等区域的土壤污染监测和修复示范。农业部门要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加大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生产基地的建设力度和生产基地灌溉水源、农药和化肥使用的监管力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十二)加强农村自然生态保护。以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功能为重点,努力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农村生态环境。结合旧村改造、新村建设,鼓励农民美化村庄环境,改善居住条件。因地制宜开展村庄绿化,整治村庄河道、沟渠,实现河道水清、通畅、岸绿;改善村庄道路状况,主要道路硬化平整,有条件村庄主干道安装照明设施。加强对矿产、交通、水力、旅游和新农村建设等开发建设活动的监管,防止出现新的人为破坏生态环境现象。重视自然恢复,保护天然植被,加强村庄绿化、庭院绿化、街道绿化、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和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加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和沙化。加强水域生态系统的保护,逐步恢复农村地区水体的生态功能。
  
  (十三)加快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建制村为基本治理单元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鼓励连片村庄统一整治,优先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问题突出的村庄。建立各级“以奖促治”机制,到2012年,集中整治一批环境问题最为突出、当地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村庄,使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到2015年,环境问题突出、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村镇基本得到治理。
  
  (十四)大力开展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把生态示范创建工作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引导一批生态环境良好、经济实力强的县(区)、乡(镇)、村率先创建生态县(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文明村。对开展农村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成绩显著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助,推动农村生态示范创建活动的开展。通过广泛深入地开展农村生态示范创建活动,引导农村社会经济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发展道路。
  
  四、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十五)建立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创新农村环境管理政策和机制,探索建立县(区)、乡(镇)主要领导全面负责的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制;按照农村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逐步实现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和“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环保牵头、部门协同、联合推进”的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各级政府是农村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完善政策措施,落实目标责任制。各乡(镇)政府要明确分管负责人,组织人员从事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严格监督考核,实行县(区)长、相关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乡(镇)长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把该项工作纳入年度环保目标考核范围,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六)健全农村环保投入机制。逐步建立政府资金主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自主投入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各级政府要把农村环境保护作为公共财政支持和保障的重点,加大农村环境监测资金投入,尤其加大对农村水环境保护投入;市政府设立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实行“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等鼓励政策。对严重危害农村居民健康、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要通过“以奖促治”,事前给予财政资金补助,重在解决突出问题;对已开展生态建设示范、生态环境达标村镇,要通过“以奖代补”,事后给予财政资金奖励,重在巩固和提高治理成效。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生态示范县(区)的,奖励县(区)政府50万元; 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生态乡(镇)的,分别奖励乡(镇)政府20万元、10万元; 成功创建国家、省、市级生态文明村的,分别奖励每村5万元、3万元和2万元。各县(区)政府要配合“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的实行,在预算中安排本级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逐年增加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投入。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采取多种方式,发动农民筹资筹劳,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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