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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0]113号
【颁布时间】 2010-04-10
【实施时间】 2010-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38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校舍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校舍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校舍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涉及的校舍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要充分发挥各级校安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作用,建立目标管理考核机制,进一步加大政府的统筹协调力度,巩固和完善权责一致的工作推进机制和责任落实机制。各级校安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充分发挥公安消防、国土资源、监察、建设、水利、审计、物价、安全监管、气象、地震等成员单位的作用,进一步落实包干督查制度,切实加强工程的技术指导和实地督查。选派一批素质高、业务强的干部专门充实校安办,进一步加强内部建设,建立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并纳入年度工作考核体系,以确保校安工程顺利实施。
  
  (三)完善工作机制。根据全国和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精神,建立完善省、市、县分级管理体制,形成以县为主的招投标制度、建设工程管理机制及责任制度。各地校安办要设立工程招投标管理小组、建设项目现场管理小组,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工程项目代建制,加强对校安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工程项目应综合考虑地域范围、开工时间等因素进行整合分类,分标段依法开展招投标工作;拆除重建、迁建工程项目应当严格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模较小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合并捆绑统一开展相关招投标工作。工程项目的专项资金要根据校安工程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严格实行按工程进度拨款制度,并建立专项审计制度,要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四)落实扶持政策。各地要切实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闽政办〔2009〕161号)和国土资源厅下发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优惠政策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好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切实节约工程建设成本。特别是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和校舍房产确权手续,对历史上未批先建的校舍项目用地,要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精神,实行特事特办,简化审批环节,加快校安工程项目立项和各项审批进度。同时,要认真落实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气象局等部门下发的《关于中小学校舍防洪安全检查意见的通知》、《关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防雷相关技术标准的通知》、《关于做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防雷工作的通知》、《福建省中小学教学楼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加固改造设计指导意见》、《中小学校舍场地选址指南(防范地质灾害)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严格按照安全、必需、节俭的原则确定校安工程的技术路线,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制定省工节本、安全高效的建设方案。
  
  (五)明确工作任务。各地要按照本规划要求,紧紧围绕总体工作目标,优先安排人口密集、存在明显隐患的校舍重建,d级危房要立即封闭并尽快拆除,优先安排重建,确实解决校舍安全问题,确保师生安全。此外,要进一步科学论证,根据布局调整和城镇化进程的要求,要撤并的学校不得安排重建,严禁产生新的空置房。各地要按年度逐层分解工作任务,细化责任分工,遴选好建设项目,落实到校、到项目。各地要尽快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工程“路线图”和时间表,制定和完善各建设项目的施工方案。同时,及早做好工程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集中由县(市、区)统一安排调度,提前做好招标、项目审批等相关工作,确保及时开工、顺利完工。各地还要提前考虑项目建设期间的学生中转安置问题,校安工程施工量大,很多地区可能会遇到因校舍改造导致教学用房临时紧缺的问题,各地要通过临时借用、租用当地安全的建筑物,适当调整教学时间等多种方式,提前做出安排。
  
  (六)强化责任意识。根据国务院要求,这次校舍安全工程实行“直接责任人终身负责制”,即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校舍安全负总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质量监管作为重中之重,落实“质量问责制”,做到“事前有规范、事中有监督、事后有检查、完工有管护”,确保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要细化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及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机制。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隔离教学区和施工区,坚决防范安全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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