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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豫卫农卫[2010]21号
【颁布时间】 2010-08-20
【实施时间】 2010-09-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39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1、儿童白血病。
  (1)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标危组患者平均全程费用标准控制在7万元内。其中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阶段费用标准控制在5万元内,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阶段费用标准各控制在1万元内。
  中危组患者平均全程费用标准控制在12万元内。其中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阶段费用标准控制在8万元内,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阶段费用标准各控制在2万元内。
  (2)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平均全程费用标准控制在7万元内。其中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阶段费用标准控制在5万元内,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阶段费用标准各控制在1万元内。
  2、先天性心脏病。
  (1)先天性房间隔缺损:2万元。
  (2)先天性室间隔缺损:3岁以上患者2万元;1-3岁患者2.5万元;1岁以下患者3万元。
  (3)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1万元,新生儿、小婴儿(3个月以下)需急诊或限期手术者2万元。
  (4)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2万元。
  (三)补偿及救助标准。在限额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新农合对试点病种的补偿比例为70%(不再设起付线),医疗救助补偿比例为限额标准以内医疗费用的20%。超出限额部分费用由定点救治医院承担。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4个病种和急性白血病2个病种,在定点救治医院救治的,按照相关临床路径和诊疗操作规范使用的药物和诊疗项目,不受省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目录的限制。
  
  六、实施程序
  (一)救治申报。凡0-14岁患有以上试点疾病、符合救治条件的参合患儿由其家长(监护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合作医疗证和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及病历资料,向试点县(市)新农合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合管办”)提出救治申请,并填写《河南省农村参合儿童重大疾病救治审批表》(见附件1)。
  急危重症患儿无法进行正常转诊审批的,可先到定点救治医院住院治疗,但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转诊审批手续。
  (二)初审转诊。试点县(市)合管办收到救治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患儿身份、出生日期及病情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转诊至定点救治医院,同时报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三)复审入院。定点救治医院安排对患儿进行复审,并根据最终诊断结果,对符合上述6种试点疾病救治条件的患儿安排入院治疗。患儿办理入院手续时,按照预计当次住院费用的10%预交住院押金。
  (四)出院补偿。患儿出院时,按照实际医疗费用的10%结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其余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定点救治医院全额垫付。
  (五)费用结算。定点救治医院每月将救治患儿费用信息进行汇总,并填写《河南省农村儿童重大疾病救治资金结算申请表》(见附件2),连同《河南省农村参合儿童重大疾病救治审批表(县合管办、民政部门联)》一并提交至有关试点县(市)合管办。试点县(市)合管办通过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对定点救治医院申报的材料进行网上确认,同时报财政部门审核,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1个月内向定点救治医院拨付70%的新农合补偿资金及20%的医疗救助补偿资金。
  试点县(市)合管办每季度要对定点救治医院的出院病历进行抽查复核,抽查病历数不得低于30%。抽查结果要和费用支付结算挂钩。
  (六)试点重大疾病患儿所在县(市)合管办每月将救治患儿转诊审批及费用结算手续提交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试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标准,补还县(市)合管办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具体结转办法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民政部门制定。
  
  七、措施要求
  (一)各级卫生、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切实重视试点工作的开展,认真做好各项组织工作。省卫生厅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成立提高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确定试点重大疾病范围及平均医疗费用定额标准、基金定额支付比例、报销结算办法与流程,建立试点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水平监测评价机制,逐步建立新农合重大疾病诚信管理制度,在此基础上积极推广和扩大试点范围。
  (二)省卫生厅成立儿童白血病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两个专家组,负责对定点救治医院进行业务指导及医疗质量的考核评价;根据卫生部《临床路径》,结合我省实际,逐步制定并完善试点病种的标准化诊疗方案。
  (三)各定点救治医院要成立专门的试点重大疾病救治工作项目专家组,负责组织对各地转诊的患儿进行复审和治疗。认真执行《临床路径》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严格掌握入院、治疗、手术、出院指征,确保医疗质量,有效控制试点病种的诊疗费用,主动接受省卫生厅和试点地区合管办监督。试点疾病患儿中途退出临床路径或标准化诊疗方案的,定点救治医院要及时通报试点县(市)合管办,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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