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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各试点县(市)合管办要认真执行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保障水平试点的审批、转诊及报销程序,严格审查试点疾病患儿参合身份及年龄,认真做好转诊审批工作,逐步简化审核、结算程序,及时向定点救治医院拨付垫付资金。 (五)认真做好试点宣传工作。各级卫生、民政、财政部门、试点县(市)合管办和定点救治医院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及宣传栏、咨询热线等多种方式,向广大参合农民宣传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的相关政策。定点救治医院要利用复审、查房等机会,认真做好每位参合病人家属的政策宣教,使他们对试点重大疾病救治的审批、转诊及补偿程序有充分的认识。对已经办理转诊手续,但不符合试点重大疾病救治范围的,要依据有关政策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六)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对定点医院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组织对定点救治医院及各试点地区进行考核评估。对于拒收、推诿试点疾病患儿,将试点疾病范围之外的病种(或诊疗方法)串换为试点疾病范围内病种(或治疗方法),将试点疾病限额范围之内的医疗费用(如患者住院期间到外院检查、治疗等费用)通过外购处方、分解住院、分解支付等方式排除在限额范围之外,以及违背患儿(或监护人)意愿,强行指定转诊医院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严肃处理。 八、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0年9月20日起施行。实施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可及时向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反馈。 附件:1、河南省农村儿童重大疾病救治审批表 2、河南省农村儿童重大疾病救治资金结算申请表(略) 附件1: 河南省农村儿童重大疾病救治审批表
注:1、此表一式4联,救治程序完成后分别由县合管办、民政部门、定点医院和患者本人留存(县合管办及民政部门联由定点医院每月连同《河南省农村儿童重大疾病救治资金结算申请表》一并提交县合管办)。 2、申请人入院时需同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及合作医疗证原件、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及病历资料。 3、此表由县合管办统一印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