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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防护、防化设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分别由我省各级建筑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及广东省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及公示情况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各级政府人社部门按粤人社发〔2010〕219号文的规定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五、其它 (一)2010年度我省防护、防化设计专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按粤人发〔2010〕17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二)防护、防化设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执行粤人职〔1998〕15号文有关规定,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者,由各级人社部门或各有关单位(部门)按粤人社发〔2010〕219号文规定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本文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止。2012年起,防护、防化设计专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按我省高级工程师(教授级)和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资格条件执行。 (四)各级人社部门、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按照职称工作有关规定,认真开展防护、防化设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加强组织和管理,严格评定范围和标准,确保评定质量。 (五)我省防护、防化设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政策,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