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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8-18
【实施时间】 201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39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我省建筑设计职称评定中增设防护、防化设计专业的通知

[接上页]
防护、防化设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分别由我省各级建筑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及广东省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及公示情况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各级政府人社部门按粤人社发〔2010〕219号文的规定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五、其它
  (一)2010年度我省防护、防化设计专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按粤人发〔2010〕17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二)防护、防化设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执行粤人职〔1998〕15号文有关规定,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者,由各级人社部门或各有关单位(部门)按粤人社发〔2010〕219号文规定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本文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止。2012年起,防护、防化设计专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按我省高级工程师(教授级)和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资格条件执行。
  (四)各级人社部门、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按照职称工作有关规定,认真开展防护、防化设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加强组织和管理,严格评定范围和标准,确保评定质量。
  (五)我省防护、防化设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政策,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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