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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保持政策连续和稳定,加强和改善房地产调控,实现“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遏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构建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 (一)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及时向社会公示建设计划、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情况。2010年完成362万平方米主城区危旧房、70万平方米棚户区、420万平方米“城中村”的拆迁;建成220万平方米廉租住房,开工建设500万平方米公共租赁房。 (二)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一是编制住房建设规划,重点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并分解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到地块,明确各地块套型结构比例等控制性指标。二是增加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普通商品住房及保障性住房供地比例不低于 70%,涉及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要确保落实农用地转建设用地计划和占用耕地计划指标,并加快征用土地进程。三是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确定供地时序,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按年度计划依法及时供应土地。四是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采取促开工、促上市措施。 (三)控制高档住房开发。在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中,严格控制大套型高档住房建设用地,严禁向别墅供地。高档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到2%,普通商品住房土地增值税仍按1%预征。积极引导开发企业将大套型高档住房项目调整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 二、实施差别化引导政策 (四)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一是保障性住房项目土地可以实行行政划拨。二是在城市危旧房(含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征地拆迁中,对政府购买安置房,其两次转移登记实行并案办理,免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契税及转让手续费;对政府投资新建安置房项目建设,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积极制定政策加大安置房源投入,尽可能提供被拆迁人和征地安置户自愿选择购买的安置房源。三是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危旧房(含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提供贷款。四是在确保资金安全并留足规定比例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探索将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用于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 (五)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一是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交易契税按1%征收。二是住房交易手续费减半收取。三是对在重庆主城区首次购买住房并以按揭方式支付,同时在主城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购房产权人实行财政补助。具体操作按《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在主城区实施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试行)的通知》(渝财税[2009]167号)执行。四是购房者为非主城九区户籍人员(包括农民和市外居民,不含境外人员),在主城九区一次性购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且实际居住的,可凭房地产权属证书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1户(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主城九区户籍。五是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20%,贷款最长期限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基础上延后10年 (最长不超过30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单笔最高限额为20万元,直系亲属参贷后的最高限额为40万元。在还清第一套住房贷款后,可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执行第一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政策。 (六)限制高档住房和投机性购房消费。一是高档住房交易契税按3%征收。二是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不足5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高档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不足5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住房转让核准时间从购买合同网上签约或在权属登记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计算。三是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 40%。 三、引导房地产企业合理发展 (七)明确政府引导方向。完善房地产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房地产市场走势,协调解决影响房地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引导房地产企业进行区域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多开发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满足大多数普通居民的消费需求;引导房地产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多利用地下空间;参与“森林重庆”建设,搞好小区绿化。促进房地产市场供求平衡、结构合理、价格稳定、秩序规范。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市统一政策的前提下,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采取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