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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卫医[2010]39号
【颁布时间】 2010-04-09
【实施时间】 2010-04-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41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江苏省卫生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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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着力改善医疗服务。采取提供预约诊疗服务、畅通急诊绿色通道、优化服务流程、按病情分类诊疗等措施,努力缩短门诊病人等候时间。改善住院服务,努力缩短术前平均住院日和平均住院日。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积极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健全快速便捷的医患纠纷调处机制,及时有效处理患者投诉和医患纠纷,严厉打击“医闹”行为,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
  
  24、提高医院信息化水平。以医院管理和电子病历为重点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完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实现医院与行政部门之间、医院之间、医院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医院和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积极推行就医“一卡通”。
  
  (七)加快推进多元化办医
  
  25、拓展社会资本办医空间。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快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完善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院。各地在研究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要为非公立医院留出足够空间。鼓励发展上规模、有特色的非公立医院。积极探索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建设发展的有效途径,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选择部分公立医院进行改制。改制要坚持慎重、稳妥的原则,科学制定政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26、落实非公立医院扶持政策。完善政策体系,为非公立医院经营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引导、鼓励和支持非公立医院发展,促进不同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的相互合作和有序竞争。非公立医院在医保定点、职称评定、科研立项、继续教育、大型设备配置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由非公立医院承担部分公共卫生服务。地方政府还可以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养等方面给予非公有医院一定的扶持。落实并逐步完善对非公立医院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非公立医院的指导和监管,引导非公立医院依法经营、加强管理、严格自律、健康发展。
  
  四、保障条件
  
  27、加强组织领导。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关系公立医院健康发展,关系广大群众和医院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准确把握政策,强化统筹协调,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28、强化部门配合。卫生部门成立专门工作班子,牵头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统筹推进改革试点各项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加强政策研究,做好相关规划和协调工作;机构编制部门指导做好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根据医院规模及时按规定核定机构编制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做好卫生人力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工作,推进医疗保障支付制度改革;财政部门落实好投入政策,加大对公立医院投入,强化绩效考评和资金监管;价格部门努力构建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其他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健康发展。省里成立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小组,并实行部门联络员制度,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试点推进中的有关问题。
  
  29、坚持统筹推进。在做好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的同时,要切实抓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等深化医改其他重点工作,做到五项重点改革统筹推进、相互促进。
  
  30、正确引导舆论。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加强对公立医院改革试点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调动广大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卫生部门要加强与宣传部门的配合,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坚定改革信心,合理引导预期,同时做好舆情监测与研判,妥善处理改革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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